旅游服务未落实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郑某龙(63岁)参加以博某旅行社名义招徕的6天5晚老年旅游团到某高海拔地区旅游,行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博某旅行社以低价招徕农村老人参加旅游团,过程中未告知旅游风险,成团后擅自将旅游团转让给梵某旅行社,由其对接新某旅行社承担地接工作,提供当地旅游服务。该旅游团每日安排2-3个分散景点,行程紧凑。事发前日,郑某龙因身体不适向导游请假被拒,事发当日下午至晚间乘车时间约七八个小时,途径2个购物点和1个用餐点,购物点未提供座椅,用餐时间很短。郑某龙的家属认为各旅行社应当对郑某龙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故起诉请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博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招徕游客时未充分了解报名老年人身体状况,也未对高海拔地区旅游注意事项作充分提示说明,又未经游客同意即将该旅游团包团转让给梵某旅行社,未履行地接社选任、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梵某旅行社虽然未直接与游客签订合同,但其具体负责与地接社对接工作,未充分履行地接社选任、监督职责,应与组团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新某旅行社作为直接提供旅游服务的地接社,行程安排过于紧凑,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显著增加了老年游客出行的身体负担。其指派的跟团导游在郑某龙已经明确告知身体不适后,未充分了解其健康状况和身体感受反而要求其自行服药后继续参加次日高强度行程,对郑某龙身体不适加剧和死亡后果具有不可推卸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博某旅行社、梵某旅行社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新某旅行社承担2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加强老年旅游者知情权和安全保障的典型案例。按照《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求,旅行社应对老年游客提供合适的旅游产品,合理设计行程。同时,在签订旅游合同、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提供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的导游全程随团服务,以保障老年游客的健康安全。该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导老年旅游行业规范发展,督促旅行社等相关机构结合老年人的年龄状况、身体条件安排规划出行,强化安全保障。同时,也提示老年旅游者应当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旅游产品,让老年之旅“安心”出家门,“安全”看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