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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谎称“三甲”为患者过度治疗 法院判决构成欺诈须“退一赔三”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1-15)合同纠纷169

明明只是一级医院,却谎称是“三甲医院”;明明没有对应病症及指征,还为患者制定费用高昂的四项诊疗方案;患者交了高额医疗费,病情却未见好转。受骗的患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属于消费者,医院应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条款赔偿损失。

  是医疗还是消费?法律应当如何评判?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法官明确指出,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医疗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患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林某因身体出现红疹,在网络搜索后咨询了某医院。医院工作人员声称是“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医院”。2023年5月,林某前往该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患有皮肤丘疹、炎症等症状,并制定了激光磨削术等四项诊疗方案以及可替代诊疗方案。林某接受治疗后多次复诊,共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然而,接受治疗后,林某身上的红疹并未见好转。

  2023年10月,行政监管部门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经核实该院实际仅为一级医院,并非三甲医院。院方工作人员对林某的询问作出了不真实答复,监管部门责令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

  对此,林某认为医院存在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过度治疗等欺诈行为,导致自己支出了大量不必要的医疗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医疗费的三倍费用1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申请就医院是否存在误导过度医疗服务行为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技术条件和能力无法完成工作为由终止鉴定。

  面对专业难题,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现场咨询论证。根据专业咨询意见并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某医院在对林某诊疗过程中,针对炎症的治疗属于在没有病症指征的情况下,诱导林某实施不必要的治疗并支出不必要医疗费的行为,属于过度医疗。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因其皮肤症状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费用,其所患病症不属于急危重症,且是经与医院沟通后自主决定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经查,该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该院的治疗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均为自主定价,相关费用未依据政府集中采购价格;林某支付的费用也皆为自费,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

  据此,法院认为,林某的治疗行为与消费行为的性质基本一致,其在本案中与医院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属于消费关系,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指出,医院在林某咨询时,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了虚假陈述,而林某基于这一虚假陈述选择到此处就诊、接受诊疗方案,并在3日内连续接受多项治疗。因此,可以认定医院的虚假陈述对林某造成了误导,构成欺诈行为。

  同时,医院在没有炎症相关病症指征的情况下,仍按该病症为林某进行治疗并收取费用,属于欺骗消费者,亦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林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张赔偿其医疗费三倍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林某医疗费三倍费用18万余元。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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