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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逾期支付租金,发包方就能解除合同吗?

延边律师3个月前 (12-26)合同纠纷1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是否就能直接解除合同?答案并非总是肯定的。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明确即便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合同解除条件,发包方也不可忽视自身先行违约事实而单方任意解除合同。


  2021年,甘某某和某水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他承包某水塘开展渔业养殖,并约定要是甘某某逾期支付承包金超过30日,水务公司能解除合同。后来双方又约定,2024年承包金按季度交,每季度9万元。


  2023年,水务公司开展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在甘某某承包的鱼塘堤坝附近进行水域钻探作业时,导致鱼塘漏水、水位下降。2024年2月28日,水务公司通知甘某某交第一季度承包金。同年4月22日,甘某某发现鱼塘因工程严重漏水,马上拍视频进行反馈,可水务公司没有先行处理漏水问题,而是第二天发出《限期交纳租金通知》,催促甘某某4月30日前交清9万元承包金。


  之后双方多次协商养殖损失和租金减免问题,但始终没有谈成。因为甘某某没有按时支付承包金,水务公司把他告到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支付拖欠的承包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水务公司作为发包方,负有保证承包标的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需确保案涉水塘维持渔业养殖所需的水位。而自2024年1月起,因水务公司实施的工程导致承包鱼塘水位过低、漏水,严重影响甘某某的渔业养殖活动,甘某某反馈后,水务公司未能及时解决,直至2024年5月才恢复蓄水,这表明水务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先行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期满,甘某某拒付承包金的行为,是对水务公司违约在先的抗辩,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水务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判令甘某某支付2024年5月养殖条件恢复后的承包金。


  法官说法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非“一违约即解除”,需兼顾合同自由与公平诚信原则,尤其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对价,一方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先履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且该行为已实质影响到后履行一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后履行一方享有中止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


  本案中,水务公司未履行承包标的物用途保障义务,直接影响甘某某养殖收益实现,构成先行违约;甘某某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中止支付租金,是依法行使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无需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是联结市场活动的纽带,当主张对方违约时,理性的做法是先审视自身是否已诚信、全面地履行了义务,如果自身履行存在不足,便难以单凭条款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双赢,这需要双方共同的诚意与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农美琴 黄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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