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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离职后起诉公司索要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2-19)合同纠纷171

财务人员王某在近3年的工作中,持续利用下班和休息时间,通过微信处理公司报表和回应公司领导指令。离职后,她将前东家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加班费等赔偿。近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隐形加班”事实成立,判令某公司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5.3万余元。

  案情经过:女会计离职后索要加班费被拒,起诉讨薪5.3万余元

  2020年8月,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某项目部的现金会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合同还补充约定,加班需书面审批。

  然而,实际的职场生态远比一纸合同复杂。在建筑行业,项目部的财务工作往往具有突发性和持续性。王某很快发现,自己的工作并不局限于上班的8小时和那5天。在各个微信群中,国庆、元旦等法定假日的“财务月报上报节点”工作通知赫然在列;某公司领导在周末或深夜直接“@”她,指示完成特定报表;项目总工、总账会计、物资负责人等同事,在非工作时间频繁与她对接数据、发送文件。

  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选择从某公司离职。离职后,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共计5.3万余元。某公司否认存在加班,表示王某每月签字确认的考勤表上“加班天数”一栏均为零,且她在离职证明中已确认“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应再主张某公司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双方意见相左,无法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将某公司诉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微信记录超越简单沟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

  王某在庭审中表示,这些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的、具有实质内容的工作占用了她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同时,她还拿出了在3年工作中保存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某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月薪是“全勤工资”,已经包含了除特定探亲假之外所有可能的加班报酬。

  保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说法。更为重要的是,保亭法院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后认定,王某在休息时间使用微信并非进行一般性的简单沟通,需要付出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考勤表不能反映通过社交媒体等灵活方式提供的加班事实;而“无争议”的格式条款,不能排除劳动者依法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

  最终,保亭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5.3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省一中院驳回。

  律师说法:劳动者需有意识存证,企业应规范管理

  律师介绍,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工作场所概念被虚化,认定加班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了实质性劳动,而非工作是否发生在物理办公场所。

  律师表示,该案提醒了广大劳动者,证据意识是维权利器。王某的胜诉,离不开她3年来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也警示每一位劳动者,当工作与生活的边界因微信等工具而日益模糊时,要有意识地保存好加班证据:包含具体工作指令和内容的聊天记录、非工作时间发送的邮件、完成的工作文件等。这些电子痕迹,在关键时刻可能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须与时俱进。该案判决否决了企业试图用“包薪制”或一纸“无争议声明”来规避加班费责任的幻想。它要求用人单位,尤其是互联网和项目制行业,必须正视“隐形加班”的现实。企业需要建立更为精细、合规的加班申请与确认流程,并对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的实质劳动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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