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与王某均系再婚,婚后王某将户籍迁至郭某所在村,二人未生育子女,王某无偿帮助照顾郭某孙女长达十余年。婚后二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整合,郭某作为家庭代表选取安置楼房,每年从中分得村民收益。后郭某因犯罪被判刑,王某在郭某服刑期间独自承担家庭开支及郭某孙女抚养费用。后郭某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并提出经济补偿、分割还迁安置房及夫妻共同财产等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长期照顾郭某年幼的孙女,投入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故判决郭某给予王某经济补偿。此外,根据双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政策,结合拆迁安置档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能够确认郭某名下的安置楼房中包含王某个人应享有的拆迁安置面积,故依法判决郭某补偿王某相应面积折价款及村民收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肯定农村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并依法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典型案例。离婚纠纷中,农村妇女常面临“劳务无偿化”“财产边缘化”等问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亦有被侵害的可能。本案综合考虑女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及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享有村民收益、拆迁安置待遇等,在离婚析产中,给予女方适当经济补偿和应得财产份额,体现了对农村妇女隐性劳动价值的尊重,也保护了农村妇女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衍生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