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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延边律师11个月前 (10-29)以案说法291
基本案情2009年,冯先生与王女士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2013年,双方和平分手,双胞胎儿子由王女士抚养。今年5月,双胞胎儿子以物价上涨,王女士负担较重为由,将父亲冯先生诉至保康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800元。法院审理“我现在在外地打工,当时分居的时候我们已经口头约定好了不支…

基本案情

2009年,冯先生与王女士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

2013年,双方和平分手,双胞胎儿子由王女士抚养。

今年5月,双胞胎儿子以物价上涨,王女士负担较重为由,将父亲冯先生诉至保康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800元。

法院审理

“我现在在外地打工,当时分居的时候我们已经口头约定好了不支付抚养费。”

在承办法官联系到冯先生后,冯先生说明了未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基于此案关系到“血亲之情”,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分居而消除。虽然分居时王女士未要求冯先生支付抚养费,但是承办法官考虑到王女士目前的现实处境,2013年至今物价上涨,疫情期间收入也有一定程度影响,特别是双胞胎儿子今年已满10周岁,在接受教育期间开支更多,王女士的经济压力将会更大,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冯先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有一定的现实需要,也符合情理法理。根据《民法典》对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双方经济状况以及抚养孩子的成本等因素,遂判决自7月1日起,冯先生每月向双胞胎儿子各支付800元抚养费,至他们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极大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许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保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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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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