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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池爆炸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0-28)以案说法266
因续航低,小王更换了自己多年前购买的电动车的充电器和电瓶。更换后不久,小王将电动车推进屋内充电,不料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烧毁房屋内家具、电器、内装修等,同时造成小王受伤。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小王的电瓶充电器为锂电瓶充电过程中引发故障所致。经鉴定,小王从张某经营的…

因续航低,小王更换了自己多年前购买的电动车的充电器和电瓶。更换后不久,小王将电动车推进屋内充电,不料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烧毁房屋内家具、电器、内装修等,同时造成小王受伤。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小王的电瓶充电器为锂电瓶充电过程中引发故障所致。经鉴定,小王从张某经营的商店里购买的充电器和电瓶均为缺陷产品,由甲公司制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另外,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的规定,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本案中,因涉案充电器和电瓶均为缺陷产品,甲公司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小王既可以找张某也可以找甲公司赔偿损失,张某赔偿后可以找甲公司追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小王将电动车停放在室内充电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其疏于防范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甲公司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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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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