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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0-15)以案说法128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利、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朱某利、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共计约20万立方米,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利、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余万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被告人朱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利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开展农业生产为名,行倾倒渣土牟利之实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利、苏某以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此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往往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强决心,对潜在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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