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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颖贩卖、运输毒品等案 ——指使未成年人贩运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0-20)刑事辩护150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颖,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无业。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颖伙同他人持斧头、枪状物抢劫被害人陈某某黄金首饰(价值9万余元)及3900元现金等财物。2017年7月,陈某颖找黄某(已另案判刑)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让女友周某荣(已另案判刑)联系毒品上家。7月21日,陈某颖指使邓某辰(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陈某深(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毒资36万元驾车与黄某会合。次日,邓某辰、陈某深到达黄某租住处。经周某荣联系,黄某、周某荣、陈某深携款前往毒贩处购毒,因毒资不足交易未成。7月23日,陈某颖等人携带另外筹集的毒资,驾驶一辆皇冠小轿车来到黄某租住处。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该皇冠小轿车携款向毒贩购买9包甲基苯丙胺,毒贩将另外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黄某、周某荣、邓某辰携带所购毒品驾乘皇冠小轿车返程途中,与驾乘马自达小轿车的陈某颖等人会合,双方交换车辆后继续前行。7月24日凌晨,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马自达小轿车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时,冲撞公安人员查缉布设的拦截车辆,并为躲避追捕弃车逃跑。后公安人员在路边查扣邓某辰遗弃的9包甲基苯丙胺8870.74克,在马自达小轿车上查扣黄某遗弃的2包甲基苯丙胺1995.84克。2020年10月27日,陈某颖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颖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颖抢劫数额巨大,负案在逃期间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指使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对陈某颖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颖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颖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会受到严重侵害。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本案被告人陈某颖指使未成年人邓某辰等携带毒资、交接、运输毒品,将邓某辰引入歧途。陈某颖因抢劫负案在逃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陈某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严惩并判处死刑,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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