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以“改名转运”为噱头传销敛财 四被告人敛财16亿元获刑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1-19)刑事辩护174

身处逆境、财运不佳,只要改名字、买吊坠就能改变运势风水,就能过上幸福安宁的生活吗?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传销团伙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被告人宁某、顾某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宁某、顾某等人,先后利用多家公司为平台,组织人员宣讲与运势、命运等有关的所谓数易文化,对听课学员进行洗脑,后乘机销售宣称能改变运势、风水等功能的改名服务和价格畸高的手表、戒指、吊坠等产品,学员购买产品或服务后成为公司会员,取得加入该组织及发展下线的资格,并形成以推荐关系为依据的上下级关系。

  数易公司为骗取财物,激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创设育成奖、差额奖和直推奖等不同的多层级返点激励模式。依据级别不同,从低级别到高级别设置返点奖励,通过会员系统结算。截止案发,数易公司已经在全国发展100余家分公司会员账号12万余个,会员人数9万余人,收取会员资金共计16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顾某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被判处六年六个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传销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治安,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国家安全,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毒瘤。近年来,淮安区法院始终保持对传销的高压严打态势,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传销犯罪。

  本案系披上“改名转运”外衣的新型传销骗局,与传统传销模式相比,该类传销模式手段更为新奇、方式更为隐蔽。该犯罪团伙在全国设立100余家分公司,随后又设置加盟店,派员深入社区吸引中老年人前去听课,并对听课人员进行洗脑,诱导他们成为公司加盟者,最终被害人变成被告人。对此类传销案件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蒙蒙 何瑞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470

分享给朋友:

“以“改名转运”为噱头传销敛财 四被告人敛财16亿元获刑” 的相关文章

王某某爆炸二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3月出生。被害人杨某某,女,2011年11月出生,学生。2012年至2017年间,王某某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后因劳动争议离职,对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某心生不满,多次举报公司违规排污,并意图雇凶伤害黄某某。2018年初,王某某相继从他人处获取雷管、导火索、硝酸铵…

张某、廖某某挪用公款等犯罪二审、再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1月出生,原四川德阳某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德阳某粮库”)主任。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12月出生,原四川甲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粮油公司”)经理,曾任德阳某粮库副主任。被告人张某案发前系德阳某粮库(国有企业)主任。2012年,张某以他人名义出资20…

陈某颖贩卖、运输毒品等案 ——指使未成年人贩运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颖,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无业。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颖伙同他人持斧头、枪状物抢劫被害人陈某某黄金首饰(价值9万余元)及3900元现金等财物。2017年7月,陈某颖找黄某(已另案判刑)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让女友周某荣(已另案判刑)联…

苗某坡贩卖毒品案 ——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某坡,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公司退休员工。 2024年5月,被告人苗某坡在驾驶三轮车载客过程中结识多名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的未成年人,其为非法牟利,以每盒10元的价格从某卫生室购买53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加价出售给前述未成年人。同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入国家管制…

张某与周某名誉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周某原系同事关系。因工作矛盾,周某通过手机聊天平台捏造张某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虚假事实、泄露张某住址,并先后向多人散布,致使张某多次遭受陌生人骚扰,严重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谢某系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系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系财务总监。2004年9月,谢某、杨某某决定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谢某使用其指使赵某某从某信用社以棚户区改造为名获得的贷款800万元,虚报某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某某出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