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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我自己花钱买的车位,当“仓储”用怎么了?法院这样判!

业主在产权车位上储物,物业经催告无果代为存放,部分物品因久未领取受潮发霉,物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业主合法取得车位产权,是否就可以不受约束随意使用? 【案情回顾】李女士在购房时,一并购得一个地下产权车位。入住后,她在车位上放置了一个储物柜,用于存放酒类、玩具、衣物、收纳箱等物品,俨然成了一个…

业主在产权车位上储物,物业经催告无果代为存放,部分物品因久未领取受潮发霉,物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业主合法取得车位产权,是否就可以不受约束随意使用?

 

【案情回顾】

李女士在购房时,一并购得一个地下产权车位。入住后,她在车位上放置了一个储物柜,用于存放酒类、玩具、衣物、收纳箱等物品,俨然成了一个“私人小仓库”。不久后,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在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擅自堆物的行为限期整改。收到通知后,物业公司多次联系李女士要求其自行清理储物柜,但李女士一直未予配合。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好将储物柜暂时移至公司仓库保管,并告知李女士尽快前去领取。然而,李女士迟迟未去,柜中部分物品因受潮发霉,李女士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4万余元。

李女士认为,地下车位属于其私有产权而非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未经许可强行处置车位上的物品,且并未妥善保管,严重侵犯了其私有财产权。物业公司辩称,地下车位使用用途为停车,其对车库整体公共安全与环境卫生有权进行管理;

其已多次联系李女士移除或取走柜子,并已尽了合理的保管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地下车位具有特定停车用途,李女士在地下车位安装储物柜的行为,改变了车位的用途,存放的酒类、衣物、收纳盒等物品,也给地下车库管理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多次联系其清理整改,李女士均未予理睬,实属不当。储物柜被清理后,物业公司亦及时告知李女士取走相应物品,但李女士怠于领取,导致储物柜内部分物品发生损坏,相应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李女士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权利有边界:车位并非“私人仓库”

业主虽依法取得车位产权,但“产权”并不等于“任意处置权”。地下车库作为整个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主要的用途是停放车辆。业主在车位上长期摆放固定储物柜,实质是将车位变更为储物空间,既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也不符合不动产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法律原则。同时,地下车库的交通、消防、照明均是按照整体规划进行建造设计,一个人的违规摆放行为,也会影响整体的使用秩序,进而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法律保护私有产权,但同样划定了权利行使边界:即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履职有程序:管理不是随意处置

物业公司并不具备随意处置业主物品的权限,其各项管理行为均需恪守法律规定与服务合同约定。本案中,业主在停车位上堆放储物柜属于违规行为,易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在收到有关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基于合同约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次完成了“劝阻—通知—催告”的前置程序;在业主拒不配合整改的情况下,将储物柜转移并妥善保管,应当认为依法履行了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做到了权责对等、程序先行、服务与管理并重,该行为属于正当履职,并未侵害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责任有归属:怠于领取损失自负

物业公司虽负有管理职责,但并非业主物品的保管人。在多次催告无果后,物业公司将储物柜移至仓库并通知业主领取,已尽到合理的临时保管和通知义务。业主李女士在知晓物品存放地点后,长期不予领取,放任物品受潮发霉,其自身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法律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求权利人对自己的懈怠行为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因怠于领取所致的物品发霉损失,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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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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