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向驾校报名学车,签订了《机动车驾驶证居间服务合同》,期间学员能不能申请退费?二者是否构成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处罚案,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某驾驶服务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广西某驾驶服务中心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科技中介、招生辅助服务等经营项目。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8名学员投诉,反映该中心宣传“驾照考试一次包过”“不认识字也能过”,实际情况和宣传不符,要求退还剩余学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该驾驶服务中心,调查事实如下:8名学员和驾驶服务中心统一签订了《机动车驾驶证居间服务合同》,合同条款约定: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不予退还居间服务费及代收的报名费、考试费、服务费等;限制消费者在合同期内与第三方接触或另行委托他人;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所有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已收费用不退。经核对:该中心收取学员缴款45815元,已退还学费9600元,经扣除代收的费用16615元,该驾驶服务中心违法所得19600元。
县市监局经告知拟处罚内容、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6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罚款即68600元。
该驾驶服务中心不服,表示其与学员是居间合同关系,而非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营关系,案涉合同关系系居间人的法定权利,其已经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请求申请行政复议。平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该中心仍不服,向平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驾驶服务中心和学员之间是否构成经营者和消费者,案涉合同格式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关于该驾驶服务中心和学员的关系。该驾驶服务中心经过办理工商登记获得经营许可,对外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费用,其与客户签订了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对于该中心提出的否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该驾驶服务中心和学员所签订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本案中,该驾驶服务中心与8名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采用统一制式格式条款,其中“因消费者原因不予退费”“限制选择第三方”“中途退学费用不退”等内容,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县市监局经立案调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平南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原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平南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驾驶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中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运用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但不是“免责金牌”,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行业从业者:
一是广大群众报名缴费前务必仔细核查机构资质,认真审阅合同全部条款,切勿轻信“包过”“免试”等虚假宣传话术。面对机构单方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可当场提出异议并拒绝签署。若遭遇虚假宣传、恶意扣费、拒不退费等侵权情形,注意留存合同、缴费凭证、聊天记录、宣传截图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二是各类驾培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使用,恪守消费服务行业准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
作者:吴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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