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雷某申、雷某晴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0-22)以案说法106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亲属 边缘易致贫户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大数据赋能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雷某申,男,1987年4月出生;雷某晴,女,2012年11月出生;雷某童,女,2018年11月出生;雷某满,女,2021年5月出生。四人分别系杜某平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韩某利的丈夫及未成年女儿。

2023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在山东省聊城市某医院病房内,杜某平为达到离开医院的目的,将病床床单撕成布条,用其将在同一间病房住院治疗的韩某利勒死。经鉴定,杜某平作案时系躁狂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8日报请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某平提起公诉。2023年9月18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杜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杜某平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韩某利近亲属未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雷某申及其三个女儿属于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生活困难程度较大,报请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经两级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查明:雷某申家庭属于边缘易致贫户。案发前,雷某申家庭共有5人,其中被害人韩某利患病需定期住院治疗,每年支出医疗费5000余元,病情稳定时主要在家照顾未成年女儿和耕种土地;雷某申患有轻度抑郁症,主要在外打零工,收入不稳定,年收入1万元左右;3个未成年女儿均年幼,无收入。家庭生活主要依靠雷某申打零工收入和韩某利微薄的种地收入等维系。案发后,韩某利死亡,雷某申深受打击,家庭失去部分收入来源。被告人杜某平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症,无固定工作,无赔偿能力。雷某申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雷某申、雷某晴、雷某童、雷某满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七项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雷某申家庭系边缘易致贫户,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雷某申、雷某晴等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协同落实综合帮扶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将雷某申家庭列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范围进行重点关注帮扶,免费为雷某申提供蔬果种植技术培训和电商销售技能培训,协调当地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帮助销售其农产品,帮助被救助人家庭恢复“造血”功能,提高收入,并联合民政、妇联、慈善总会为被救助人家庭送去慰问金、学习生活用品、慈善救助金;协调民政部门为被救助人雷某申及未成年被救助人办理低保,每人每月发放低保金,另向未成年被救助人每人每月发放困境儿童补助,并为其建设“莘爱筑梦小屋”,改善生活和学习环境;协调教育部门协调减免未成年被救助人部分学杂费,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家庭教育指导师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走出阴影,重树生活信心。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开展回访,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变化情况。截至2025年7月,雷某申精神状况好转,并依托电商平台和该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帮助周边难以就业的残障人士销售农产品(已有16人参与),推荐灵活就业的电商岗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办理为契机,与该市农业农村局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当地防返贫暨乡村振兴智慧云平台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搭建“数字+类案救助平台”,发现司法救助线索15件,以大数据赋能提升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效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救助协作,有效推进和服务乡村振兴。本案中,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被害人家庭困难程度较大的实际,及时提请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针对被害人家庭系边缘易致贫户,有因案返贫风险等困难情况,两级检察机关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应予救助情形的规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切实加大救助力度,有效缓解被害人家庭急迫生活困难。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地产业优势,“一案一策”开展多元救助帮扶,衔接实施“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教育支持”和“司法救助+农业服务+电商助销”的全链条帮扶机制,帮助有条件的被救助人实现从“受助者”到“助人者”转变,有效提升救助效果。以个案办理为契机,建立健全“数字+类案救助平台”,依托大数据赋能,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效能。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212

分享给朋友:

“雷某申、雷某晴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的相关文章

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打击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江某公司)负责实施某综合体建设项目,刘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澄江某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投资项目备案,但在2021年3月至4月项目推进期间,其在未取得建设用地等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集体土…

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产业帮扶  制发检察建议【基本案情】被救助人马某平、周某莲、周某仙、崔某生、周某弟、周某杰6人,均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杨梅种植农户,徐某芳失火案被害人。被救助人王某琴、赵某微、张某仙、王某友、王某从、王某南6人,均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杨梅种植农户,郑某明失火…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规范港口码头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无障碍环境建设  港口码头  水陆客运交通出行  系统治理【要旨】针对客流密集的大型港口码头无障碍设施未达到工程建设标准、影响众多特定群体出行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开展系统治理,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

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实现民行交叉争议一揽子、一次性解决——达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达某称其于1998年从房屋原所有权人努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屋原系公房,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达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并以其个人名义缴纳应缴税款后入住案涉房屋。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依达某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登记并为…

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促推行政机关修改“红头文件”,实现行政诉讼“审理一案、规范一片”——袁某某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案

(一)基本案情 袁某某的住房位于江西省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2010年至2015年期间,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都县政府)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依据其制定的《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向袁某某征收污水处理费共计1273.2元。《实施方案》将污水处理费征…

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实质合并重整护航民营企业走出国门

基本案情 某石化集团是一家在广州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曾连续四年蝉联中国企业500强,核心资产为在刚果共和国投资的“一带一路”重点项目某油田。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公司流动性困难,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油田开发停滞。2023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石化集团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