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准确区分不同异议程序,依法及时解除超标的查封措施
基本案情
生效判决判令某酒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2.6亿元及利息。经强制执行,尚有1.5亿余元未清偿,另有被查封的估值约6亿元的红酒未处置。多个案外人以对被查封红酒享有所有权为由提起异议诉讼,要求排除执行。同时,酒业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超标的额查封,要求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措施。异议裁定以确定属于酒业公司的红酒价值仅为200余万元,其余部分红酒所有权尚未确定,不能确定酒业公司红酒财产份额为由驳回其异议请求。酒业公司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外人另行提起的异议诉讼与本案是否超标的额查封并非同一法律问题,不影响本案对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审查。审查是否超标的额查封,应将已查封的全部财产纳入评判范围。遂裁定,对确有超标的额部分,由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同指定特定部分红酒予以解除查封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把握和区分被执行人超标的额查封异议和案外人异议诉讼两个法律程序的目的、作用。被执行人超标的额查封异议解决的是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问题,案外人异议诉讼解决的是查封财产实体权利问题。在判断是否超标的额查封时,应将已查封的全部财产纳入评判范围,不应将案外人异议诉讼的审理结果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额查封的前提条件。对查封财产价值已明显超过申请执行金额的,对超标的额部分应依法解除查封。本案的处理对类似案件办理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有助于及时审查解除超标的额查封,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