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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当事人在借款人处签了字,就一定是共同借款人吗?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9-02)合同纠纷110
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常有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的他人,作为出借人的共同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但当事人在借款人处签了字,就一定是共同借款人吗?来看以下案例。…

 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常有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的他人,作为出借人的共同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但当事人在借款人处签了字,就一定是共同借款人吗?来看以下案例。

  一次借款 他出具了4个借条

  老张和老韩是发小,有着几十年的交情。2023年,老韩因生意周转需要,向老张借款20万元。老张念在多年情分上,当天便将20万元转给了老韩,老韩也于当日出具了借条。此后,老韩分两次共归还了10万元,剩下的10万元迟迟未还。

  在老张多次催讨下,老韩为拖延还款,承诺增加利息,并重新出具借条,表示将在2024年1月底前先还3万元,剩余款项每月还2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本息共计16万元为止。老张看在多出的6万元利息份上,没有再继续催讨。然而,老韩仅归还了1.6万元后,便再次没了下文。

  半年后,老张再次找老韩讨要说法,老韩故技重施,又一次出具借条,承诺在11月底前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万元。鉴于前车之鉴,老张表示已不再信任老韩。于是,老韩让自己的姐姐韩梅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并在借条中写明:“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我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的本息。”老韩还将韩梅的身份证照片及签字照片发给了老张。该借条签订后,老韩归还了4.4万元。

  2025年5月,老韩仍未还清欠款,于是再次向老张出具借条,承认尚欠老张11万元,承诺在9月底前还清。这次,共同借款人处的签名为老韩的继女小丽,借条中也写有“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我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的字样。但此后,老韩再也没有还过款。

  多次讨要未果,老张将老韩、韩梅、小丽一并告上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老韩的姐姐韩梅辩称,自己是受老韩欺骗才在借条上签字的。小丽则辩称,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并申请对自己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老韩自己陈述,该借条上“小丽”的签字,是由自己的妻子、即小丽的母亲代签的。

  法院判决 厘清共同借款人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老韩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借(还款)协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老张已向被告老韩交付全部借款本金,老韩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老韩先后四次以微信或书面债权凭证方式向原告承诺还款期限,但均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韩梅是否为共同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被告韩梅以在借条“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的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就被告老韩向原告所负债务,在借条对应的1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韩梅虽辩称其是受老韩欺骗才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而且,根据老韩发给老张的照片,韩梅签字时周围光线充足,借条中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韩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借条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的法律意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韩梅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小丽是否为共同借款人:

  根据小丽的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确认最后一张借条中“共同借款人”署名处的“小丽”签名字迹,并非小丽本人所写。

  老韩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该签名系其配偶(即小丽的母亲)冒签。老张也陈述,其并未当场见证该份借条中双方的签字过程。故老张主张小丽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老韩已于2023年归还本金10万元。老张自愿将原约定的过高利息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超出部分抵扣本金。根据老韩的实际付款金额及时间核算,老韩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老韩、韩梅共同归还老张借款本金5.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还款责任的承担,审判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看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共同借款人必须作出愿意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韩梅在借条的“共同借款人”处亲笔签名,并写明“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我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的本息”,该意思表示清晰、具体,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而小丽的签名经鉴定非本人所写,老张也未当场见证签字过程,故无法认定小丽有加入债务的真实意思。

  第二,看签名是否真实或经合法授权。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由本人亲笔签名。若由他人代签,须有本人授权或事后追认。本案中,“小丽”的签名系其母亲冒签,小丽本人不知情也未追认,该签名对小丽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看抗辩理由是否有证据支持。韩梅辩称受老韩欺骗,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签字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予采信。主张受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出借人而言,要求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时,应尽可能当场见证其亲笔签名,必要时留存签字照片或视频;对于被要求签字的一方,签字前务必看清借条内容,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一旦签字即意味着法律责任。诚信借贷、规范操作,才能从源头减少纠纷。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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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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