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向新业态骑手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应承担保险责任 ——周某锋与马鞍山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某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周某为用工平台马鞍山某公司的外卖骑手。用工平台代为投保骑手意外险,每日保费3元从周某服务费中扣除。周某送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各项损失共计163580.04元,其已申领政府发放的新业态职业伤害医疗费补助37885.45元。保险公司仅赔付第三方财产损失175元,并援引保险合同中关于“外卖骑手…
【基本案情】
周某为用工平台马鞍山某公司的外卖骑手。用工平台代为投保骑手意外险,每日保费3元从周某服务费中扣除。周某送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各项损失共计163580.04元,其已申领政府发放的新业态职业伤害医疗费补助37885.45元。保险公司仅赔付第三方财产损失175元,并援引保险合同中关于“外卖骑手符合新职业伤害赔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赔付责任”的免责条款约定,拒赔其余损失,用工平台证实保险公司未向骑手告知、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周某起诉请求马鞍山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某财险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政府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分属不同救济渠道。政府职业伤害保障属于政策性社会保障,而保险赔偿则基于投保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因此即使骑手已经获得了新型职业伤害的赔偿,也不影响其向某财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的权利。且保险意外险实际上由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承担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以参保人员个体为对象在线生成电子保单,应认定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为实际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向从业人员个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仅向互联网平台公司进行提示说明,未对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有关免责条款对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不产生效力,某财险公司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案件审理期间各方达成和解,法院同步制发司法建议,督促平台优化线上投保弹窗提示流程。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厘清新业态灵活用工模式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各方主体权责边界,明确保险公司法定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互联网用工平台,实际承担保费、享有保险保障权益的骑手作为真实投保人,同样属于该法定义务的相对方。该案对保险公司“重形式缔约,轻实质履约”的不规范承保行为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同时厘清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双重救济并行不悖的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实体无效,及对免责条款未向被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程序无效,职业伤害补助是社会保障,意外险是商业对价,二者救济渠道不同,兼得赔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保险人骑手领取政府发放的职业伤害补助,不影响其依据保险合同主张商业保险理赔。法院在依法维护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的同时,通过同步发送司法建议书督促保险公司优化线上投保流程、增设免责条款主动弹窗提示机制及制定符合政策的内容,倒逼保险行业规范线上承保的内容和操作流程,实现个案定分止争、类案规则明晰、行业源头治理的三重效果,达成法律统一适用与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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