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居民区违规养鸽饲禽扰民责任谁担?

邻里本应守望相助、和睦共处。但日常生活中,不少居民将养鸽、饲禽作为个人爱好,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应超越合理的法律边界,一旦违规养殖、扰民滋事,侵害邻居合法居住权益极易引发相邻妨害纠纷。近期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庙滩法庭审结一起居民区违规养鸽饲禽扰民案件,为大家厘清权责范围。基本案情赵某与钱某系邻居,两家房…

邻里本应守望相助、和睦共处。但日常生活中,不少居民将养鸽、饲禽作为个人爱好,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应超越合理的法律边界,一旦违规养殖、扰民滋事,侵害邻居合法居住权益极易引发相邻妨害纠纷。近期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庙滩法庭审结一起居民区违规养鸽饲禽扰民案件,为大家厘清权责范围。

基本案情

赵某与钱某系邻居,两家房屋中间留有一条公共过道。钱某的孙子李某有饲养赛鸽的爱好,其在房屋楼顶层靠赵某房屋一侧的外阳台建有鸽舍,饲养鸽子50余只,同时在两家中间过道露天散养家禽,长期未及时清理粪便。鸽子飞行掉落的粪便、羽毛以及家禽排泄物散发出恶臭,污染居住环境,严重干扰赵某一家日常生活。社区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赵某起诉钱某及其家人,要求拆除鸽舍、过道养殖设施、彻底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

庙滩法庭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处理邻里关系,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公民享有饲养动物、发展个人爱好的自由,但行使自身权利不得妨害他人正常居住生活。饲养人对养殖行为产生的污染、异味负有管控和清理义务。

本案中,案涉楼顶鸽舍未取得市容管理、信鸽养殖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规搭建构筑物;鸽子在饲养驯放过程中,产生的排泄物及掉落的羽毛及相应气味会随飞行轨迹散播,确实会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构成相邻妨害。同时在公共过道露天饲养家禽,产生的排泄物未清理,其散发的气味亦会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亦属相邻妨害。经过走访案涉地周围住户,周围住户均认为李某在楼顶饲养信鸽、过道饲养家禽产生的排泄物形成的气味对大家的正常生活有影响。综上,赵某要求李某排除妨害,拆除搭建在楼顶的鸽舍及过道的挡板、鸡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案宣判后,当事人上诉至襄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核心在于厘清了邻里相处中容忍义务的法定边界,这也是众多同类相邻侵权案件的审理关键。判断某项生活行为是否需要邻居包容体谅,法官会站在普通居民的客观视角综合评判:若只是短暂、轻微、容易消除的影响,邻里本着互助精神应当适度包容。但容忍并非无底线,一旦行为长期、大范围损害他人居住环境,超出普通人可承受的范围,受害一方就没有继续忍让的法律义务。而李某在楼顶无证搭建鸽棚、占用公共过道饲养家禽,属于规模化违规养殖,大量粪便、异味、羽毛长期侵扰周边住户,持续破坏居住环境,已经突破容忍义务的上限,依法应当认定为相邻妨害。

法官在此提醒:权利行使不得突破容忍义务法律边界。公民虽享有饲养动物、利用自有房屋的权利,但权利行使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容忍义务是双向、对等的法律义务,一方在享受不动产使用便利、满足个人爱好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清洁管控、污染治理的责任,主动将对邻里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若行为人放任扰民损害持续发生,突破邻里容忍底线,其行为即构成相邻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拆除违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419

分享给朋友:

“居民区违规养鸽饲禽扰民责任谁担?” 的相关文章

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有限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反映,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拖欠金额85200元。2022年1月10日,县人社局向某装饰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令其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结清工…

与签约公司不欢而散 男团主播被索赔50万签订“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关系”,厦门一传媒公司起诉被法院驳回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李某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刚满20岁,就面临50万元的“天价违约”起诉。2024年12月,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做了不到两个月的男团舞蹈主播后,李某成因故停止直播。公司随即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违反“合作合同”,拒不参与演艺活动,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这起看似普通…

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须担责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支持了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

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及车辆后部,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载明:冯某…

学生意外险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治疗尚未结束的,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宋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宋某就读于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21年,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意外险,包含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并约定“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

赵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主险重疾险,并附加医疗险、住院补贴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重疾险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签订合同后,赵某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赵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险保险金、住院补贴等,但保险公司在理赔了部分保险金后,决定终止保险合同,不再理赔赵某后续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