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 ——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危废处置 生态环境保护 规范经营【案例摘要】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县辖区内部分汽车维修经营户存在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遂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纠正涉案民营企业违规行为,督促其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推动汽修行业危险废…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危废处置 生态环境保护 规范经营

【案例摘要】

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县辖区内部分汽车维修经营户存在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遂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纠正涉案民营企业违规行为,督促其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推动汽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精神,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裕民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摸排调研,发现辖区内某服务有限公司、某汽车维护服务中心等汽修经营户未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进行危废管理计划备案,其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滤芯等危险废物脱离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畴,极易出现危废随意堆放、渗漏流失等现实危害,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同年11月24日,裕民县检察院依法向某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相关汽车维修经营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废机油,并加大对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的日常监管力度。

2025年12月15日,某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反映其已向上述两家汽车维修经营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面整改违法处置行为,消除危废乱堆乱放、非法处置引发的土壤、地下水及大气污染隐患;已开展行业治理,引导汽车维修行业树立环保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废机油的贮存和处置行为,促进民营企业规范经营、绿色转型,有效防范生态环境损害风险。裕民县检察院持续跟进,实地查看汽车维修经营户危废暂存、台账记录情况,调取行政机关执法案卷,确认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职,案件办结。

【典型意义】

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违规贮存、随意处置极易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公共利益。本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民营企业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促进行业规范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生态保护,营商优化”的效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388

分享给朋友:

“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 ——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 的相关文章

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

装修工干活受伤,雇主、业主、工人三方谁担责?

阅读提示装修行业用工模式呈现灵活用工等特点,存在工人冒险作业、雇主安全保护缺位、业主选用无资质施工方等情况,容易让农民工陷入“雇主是谁”“谁来担责”的维权困局。对此,律师建议,业主尽量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工人要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施工方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方共同保障施工安全。当梁某从辽宁…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清洁工夜查遇意外 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法治日报记者 张雪泓 实习生 成雪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该案中,一名清洁工为完成卫生整改工作在晚上进行卫生检查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身亡。法院认定事发时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判决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赵某与某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年9月入职Y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双方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的1年内,不能从事与Y公司相似业务或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协议中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2023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5月,王某认为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