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新公司“撤回”录用通知,打工人损失怎么办?

收到新公司录用通知后,果断辞去原有工作,不料新公司却突然反悔。劳动者因此蒙受的损失,谁来赔?【案情回顾】王女士曾任A公司安保主管,工作四年后,为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她通过内推方式,向B公司应聘安保经理一职。历经多轮面试和筛选,王女士成功拿到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了其被录用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及薪资报…

收到新公司录用通知后,果断辞去原有工作,不料新公司却突然反悔。劳动者因此蒙受的损失,谁来赔?

【案情回顾】

王女士曾任A公司安保主管,工作四年后,为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她通过内推方式,向B公司应聘安保经理一职。历经多轮面试和筛选,王女士成功拿到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了其被录用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及薪资报酬等。随后,王女士向A公司提出离职。怎料,办完离职手续不久,B公司便通知取消对王女士的录用。理由是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调查联系人存在隐瞒其任职经历的情况。这直接导致王女士既无法入职B公司,又失去了A公司的工作。于是,王女士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失业期间的损失。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强制缔约。然而,一旦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恪守注意义务,保护信赖利益。本案中,B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录用通知书,足以使王女士产生将来与B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信赖。之后,B公司无正当理由便拒绝与王女士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公司主张,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调查联系人隐瞒其任职经历,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由此,人民法院综合考量B公司过错程度、王女士离职时间、承诺的薪资标准、合理的待业期限等因素,酌情判决B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4.5万元。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心语】

一、保护劳动者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前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当事人为缔结契约开始接触磋商时,相互间即建立了特殊的信赖关系,此时,虽然尚未确定正式的给付义务,但依据诚信原则,双方已负有协助、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

具体到劳资双方在为将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实质性磋商阶段,基于诚信原则,双方均有义务保护对方的合理信赖。本案中,B公司向王女士正式发送录用通知书,其中写明了录用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及薪资报酬等信息,足以使王女士产生即将签订劳动合同、按期入职的合理信赖。之后,B公司又无正当依据取消录用,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信守录用决策承诺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信息获取的优势地位,理应承担较劳动者更重的核查义务。在发出录用通知前,应当对劳动者的资质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作为录用决策的依据。一旦正式发出录用通知,不得以背景调查有纰漏、内部审核不通过等自身原因随意撤销录用。本案中,B公司理应在发出录用通知前对王女士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却在王女士辞去原有工作后以其背调信息存疑为由取消录用,该行为实质上是将用人单位的失察后果转嫁给劳动者承担,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理念。

三、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鉴于本案的典型性,人民法院决定前往综治中心开展巡回审判,结合企业“录而不用”这一常见纠纷,以案释法,倡导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守护。对用人单位而言,虽然其有依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录用员工的权利,但在考核设置方面,均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特别在向求职者作出入职承诺后,不得无故随意取消,以切实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期待与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而言,在应聘过程中也应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和任职经历,不隐瞒、不欺骗,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理性维权。

【代表点评】

俞  斌 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太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就业是民生之本。当前,我国就业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在实践中,劳动者工作流动日益频繁,但用人单位“录而不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劳动者陷入失业困境。本案裁判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有效降低了岗位流转过程中的风险,让劳动者敢于把握新的就业机会,减少了择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激发劳动市场的活力与人才的合理流动。同时,本案规范引导用人单位审慎行使用工自主权,更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就业环境,是以个案裁判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奉贤法院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371

分享给朋友:

“新公司“撤回”录用通知,打工人损失怎么办? ” 的相关文章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

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年9月入职Y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双方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的1年内,不能从事与Y公司相似业务或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协议中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2023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5月,王某认为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Y…

平台合作方与“骑手”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R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餐饮管理、劳务服务等。2021年12月,肖某进入某外卖平台与R公司合作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等工作,系“专送”骑手。期间,肖某需遵守该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每天在线跑单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每天单量不得低于12单,出现提前点送达、装备不合格、差评、满勤等情况按相应标准…

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合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将出让的9辆小汽车补办登记证书、解除抵押、补领行驶证并转籍过户至甲公司名下。经法院调解确认了上述内容。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涉9辆小汽车均过户(转移)登记至甲公司或甲公司指定案外人名下,后其中一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