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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一方举证存在客观障碍时隐瞒证据撤裁情形的认定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7-17)合同纠纷136
 基本案情 粤某公司、镇某经合社、海某公司作为共同发包人与房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房某公司承建天某花园二期项目,合同项下争议通过仲裁解决。案涉项目验收后,房某公司以粤某公司、镇某经合社、海某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粤某公司进入…

 基本案情


  粤某公司、镇某经合社、海某公司作为共同发包人与房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房某公司承建天某花园二期项目,合同项下争议通过仲裁解决。案涉项目验收后,房某公司以粤某公司、镇某经合社、海某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粤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破产管理人参加仲裁庭审主张粤某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其因尚未完全接管粤某公司相关资料,举证存在困难,房某公司亦未向仲裁庭提交相应证据。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粤某公司以房某公司在仲裁阶段隐瞒已付工程款等关键证据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粤某公司与房某公司均应持有已付工程款相关证据,但在粤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接管案涉项目工程资料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形下,房某公司作为工程款收取方应当向仲裁庭披露上述已付工程款事实,并提交相关证据。粤某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认定属于仲裁案件基本事实,房某公司在仲裁阶段隐瞒粤某公司已付工程款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足以影响仲裁案件公正裁决。遂依法指定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作出同意重新仲裁的通知后,本案依法终结撤销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中,证据需“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的一般标准进行适当扩展,合理分配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丰富了“隐瞒证据”撤裁规则的适用情形,对平衡仲裁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引导当事人诚信仲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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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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