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预约修车却不慎摔入修理地沟致十级伤残,经营者是否担责?

延边律师2周前 (07-16)合同纠纷31
物流司机预约车辆维修,却在修理厂寻找修理师傅时不慎摔入修理地沟致十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是司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还是修理厂未能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2月,物流司机刘某根据公司安排,与岳阳市某汽修公司老板电话联系要其修理…

物流司机预约车辆维修,却在修理厂寻找修理师傅时不慎摔入修理地沟致十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是司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还是修理厂未能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2月,物流司机刘某根据公司安排,与岳阳市某汽修公司老板电话联系要其修理公司车辆,汽修公司老板答应安排师傅在修理厂等候。刘某驾车到修理厂后,汽修厂已下班,未见有修理师傅。刘某在无照明光源仅有一盏自动感应灯的情况下独自进入汽修厂内部,在手持手机寻找汽修厂员工时,不慎摔入平时汽修厂为修理汽车预留的地沟。当时汽修厂员工均不在,地沟旁停放着一辆尚未修理完毕的大挂车,未见提示立牌。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属十级伤残。后刘某与汽修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岳阳市某汽修公司辩称,刘某曾多次在汽修公司维修场地进行车辆维修,对场地内设有“地沟”这一必要设施的情况完全知晓,且其在维修师傅下班休息时段自行进入,刘某应自负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事发当天,汽修公司知道刘某会来修车,虽然汽修公司汽修厂工作人员已下班并关闭了厂房内照明,但并未关闭汽修厂房大门防止人员私自进入,汽修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通知刘某不要进入汽修厂厂房,且汽修公司亦未在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汽修厂内没有工作人员、汽修厂内照明关闭及应急照明不足、汽修厂内存在地沟的情况下,进入汽修厂内,根据在案监控证据显示,刘某先直行进入汽修厂内,在未注意黑暗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右拐摔入黑暗中的地沟受伤,刘某未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岳阳市某汽修公司应按30%的比例对刘某损伤承担责任。刘某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故法院判决岳阳市某汽修公司赔偿刘某损失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合理限度内的危险防免义务。场所经营者应根据场地用途、开放程度、潜在风险大小及运营实际,采取与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防范措施,保障进入者的人身安全。但该义务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保险责任,不能因损害发生在经营场所内即当然认定经营者担责。

  同时,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个人在进入特定场所时,应保持基本的谨慎注意,主动观察周边环境、评估潜在风险、管控自身行为。不能简单认为“哪里受损哪里就有赔偿”,只有当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将自身安全完全托付于他人。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晏可慧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319

分享给朋友:

“预约修车却不慎摔入修理地沟致十级伤残,经营者是否担责?” 的相关文章

以租代购车辆发生事故 责任谁来担?

扬子晚报讯(记者 张毕荣 通讯员 杜青 许愿)近年来,以租代购作为一种灵活的汽车消费模式,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当以租代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租赁公司对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5月,罗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该车在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

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须担责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支持了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陈木子)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

一份书面合同助劳动者找到“东家”

在劳务分包、转包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何确认?是实际指挥管理劳动者的包工头,还是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劳务公司?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刘某与石河子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刘某工资差额8.4万余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集团有限…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年9月入职Y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双方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的1年内,不能从事与Y公司相似业务或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协议中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2023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5月,王某认为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Y…

协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工伤赔偿权益 ——高某与某保险公司、某工程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高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受劳务公司委派在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工作,施工时被突然脱落的箱梁内模砸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伤残等级鉴定为截瘫一级伤残,左臂神经损伤七级伤残,肋骨骨折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高某与劳务公司、工程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由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赔付的保险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