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酒后开启智驾模式回家,构成危险驾驶吗?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7-06)合同纠纷90
2025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武汉光谷一条车流量大、红绿灯密集的主干道上,一辆轿车突兀地停在路中间,前方不远处就是红绿灯。 轿车门窗紧闭,路人发现车内驾驶员低着头,立即警觉异常拍打车窗、大声呼喊,车内驾驶员均无反应,于是立即报警。 120急救人员、119消防员和110民警相继…

2025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武汉光谷一条车流量大、红绿灯密集的主干道上,一辆轿车突兀地停在路中间,前方不远处就是红绿灯。

 轿车门窗紧闭,路人发现车内驾驶员低着头,立即警觉异常拍打车窗、大声呼喊,车内驾驶员均无反应,于是立即报警。

 120急救人员、119消防员和110民警相继抵达现场,经多次呼唤,驾驶员始终昏睡不醒,消防员只得打破车窗玻璃。

 车窗碎裂瞬间,浓烈酒气扑面而出,驾驶员王某正歪在驾驶位上酣睡,直至被带往医院抽血仍未清醒。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12.0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据王某事后供述,当晚他与朋友先吃了饭,喝了三瓶啤酒,后又转场酒吧混饮洋酒。散场时已是深夜,他步行至停车场,在车上休息了几分钟。本打算叫代驾,但因喝多了没想太多,“当时意识比较迷糊,心存侥幸”,他说。

 随后王某启动车辆,设定好目的地,开启L2级智能辅助驾驶,将车速限定在40至50公里每小时。车子从停车场出发,耗时约5分钟后,遇到红灯自动停下,他便彻底醉倒在方向盘前,直至被查获。

 2026年4月,检察院对王某以利用辅助驾驶系统实施醉驾行为的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后,他在法律上是否仍能被认定为“驾驶人”。

 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车辆搭载的是L2级辅助驾驶系统,即便系统在工作,法律上的“驾驶人”仍然是王某本人。

 王某在醉酒后自身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放弃对车辆运行的实时监管与安全控制,在性质上属于不当驾驶,其行为仍属于醉驾。法庭上,王某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L2级属于驾驶辅助,不是无人驾驶。辅助驾驶系统无法在所有场景下独立保障安全,更不能脱离驾驶人的主动监管。

 法律规定的安全驾驶义务不会因开启辅助驾驶而减免——驾驶人永远是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全程保持对车辆的监控,随时准备接管。

 本案中,王某在醉酒状态下,以入睡、脱离方向盘的方式放弃对车辆的实时控制,完全交由辅助系统处置,最终导致车辆停滞于城市主干道红绿灯路口中央,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鉴于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该案系武汉市首例利用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实施醉驾行为的入刑判决。

 随着智能汽车普及率持续提升,辅助驾驶功能成为大众出行常用配置,不少驾驶人产生“科技兜底”的错误认知。

 本案作为典型新型交通违法案件,对智能驾驶时代的行车责任边界,具有极强的司法规范价值和社会警示意义:

 1.明确辅助驾驶不等于无人驾驶。司法裁判清晰界定L2级智能辅助驾驶的功能定位,否定了“辅助驾驶可全权代驾”的错误认知。

 该类系统仅承担部分行车辅助功能,无法独立应对复杂路况、规避突发风险,不能替代驾驶人的主观判断和实时操控,从司法层面纠正了对智能驾驶技术的认知偏差。

 2. 压实驾驶人第一主体责任。法律层面的行车安全义务具有绝对性、不可豁免性,技术赋能仅能优化出行体验,不能转移、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法定责任。

 哪怕开启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仍需全程专注行车、手握方向盘、实时监控路况、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任何放任自流、脱离管控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均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助力智能驾驶行业良性发展。该案的生效判决,不仅对普通驾驶人形成强力警示,也对汽车厂商、行业监管形成正向引导。

 倒逼车企规范智能辅助驾驶功能的宣传口径,杜绝夸大技术功能、误导消费者,同时推动智能驾驶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完善,为智能出行行业健康、合规、安全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科技向善,赋能有度,法治为基。

 智能驾驶技术的迭代升级,是为了便利出行、守护安全,而非成为逾越法律、漠视公共安全的借口。

 无论出行技术如何革新,敬畏规则、坚守底线、履职尽责,都是每一位驾驶人永恒的行车准则。

 

 来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极目新闻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289

分享给朋友:

“酒后开启智驾模式回家,构成危险驾驶吗?” 的相关文章

千里跨城入职却被“放鸽子” 法院: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福州日报讯(记者 阮冠达)接到了用人单位的邀请,辞去原职后千里迢迢赶去入职,却被用人单位以“岗位不匹配”为由拒之门外,这样的临时变卦需要承担责任吗?辞职后的损失又该由谁买单?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原来,曾在北京工作的徐某在求职过程中与福州的A公司人资经理添加微信好…

小伙应聘司机,却成了公司的“合作方”?

想要应聘当司机,最终与公司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实质到底是什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求职者小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经过沟通,小凯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车单》,约定小凯向物流公司定车1辆,押金4000元。两天后,小…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

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及车辆后部,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载明:冯某…

何种情况下,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于某原系某家装公司设计师,因与公司就工资差额、提成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关于离职原因,某家装公司提交有于某签字的《辞职申请表》。申请表显示,于某在2022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辞职。于某称,《辞职申请表》载明的离职原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录音证据显示,自己曾在…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