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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贩卖毒品案——医药从业人员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并宣告从业禁止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6-26)刑事辩护9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某村卫生室负责人。 2025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江某明知右美沙芬于2024年7月1日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利用经营、管理卫生室药品的便利,分48次向7人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185盒,其中向4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某村卫生室负责人。
  2025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江某明知右美沙芬于2024年7月1日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利用经营、管理卫生室药品的便利,分48次向7人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185盒,其中向4名未成年人累计贩卖150盒。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右美沙芬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仍多次向多人贩卖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江某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江某利用经营卫生室的职业便利实施毒品犯罪,违背医药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社会危害较大,存在利用相关职业再犯的风险,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三年。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江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江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及其他医药相关职业活动。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后,行为人若出于非医疗目的非法销售该药品,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对麻精药品的耐受性更低、成瘾风险更高,且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与自控能力,极易被诱导跌入“嗑药”陷阱,不仅身体会受到伤害,更易诱发校园暴力、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是医药从业人员向未成年人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江某身为村卫生室负责人,具有管理药品的权限,同时负有依法出售国家管制麻精药品的职责,但其却向含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人员出售右美沙芬片剂牟利,贩卖频次高,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突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无恒德者,不可以作医。”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同时,合理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消除再犯罪风险,警示医药从业人员作为麻精药品管理“第一道防线”,应当坚守职业底线,并促推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全面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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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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