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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延边律师5个月前 (06-12)刑事辩护159
【关键词】 盗掘古墓葬罪 实质审查 追赃挽损 修复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盗掘古墓葬案件时,应当准确认定盗掘地点是否位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对在保护范围内实施的盗掘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准确把握代为销赃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依法准确定性,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关键词】

  盗掘古墓葬罪 实质审查 追赃挽损 修复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盗掘古墓葬案件时,应当准确认定盗掘地点是否位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对在保护范围内实施的盗掘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准确把握代为销赃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依法准确定性,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全面追回被盗文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出生,无业。

  古墓葬是赓续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郭家庙墓群地处长江中游与中原地区南北通道的随枣走廊上,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曾国国君及其家族的墓地,为研究曾国历史演变、文化序列及政治变迁提供了重要依据。2015年,湖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入选“2014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2023年11月,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经前期踩点,在湖北省枣阳市郭家庙墓群保护区共盗走鼎、簋等青铜器20件,后联系李某某代为销售。余某某等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青铜器被收缴。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被盗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一级文物9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

  2024年8月21日、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余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5日、2026年3月9日,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三个月和十年,各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七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实质审查盗掘地点是否位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准确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属于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郭家庙墓群系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占地约120万平方米。针对被告人关于盗洞深度仅两米,未挖到墓室、墓道等典型结构,盗掘地点不属于古墓葬,只是普通庄稼地等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卫星定位图、现场勘测地理坐标信息,结合墓群边界坐标示意图,依法认定盗掘地点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本案所盗文物中9件为一级文物,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古墓葬本体及周边环境,且该墓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检察机关建议对余某某等3人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掩饰、隐瞒行为与倒卖行为。明知是盗掘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某无收购、控制文物、加价倒卖牟利行为,仅居间联络、促成交易,系替他人有偿转让赃物,本质上是代为销售行为,且主观上明知代为销售文物是盗掘文物,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对李某某依法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深挖线索全面追诉漏犯,及时追缴涉案文物,挽回损失。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获取在逃人员余某某曾与他人在郭家庙墓群盗掘另一处古墓葬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加大追捕力度。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盗掘点位、盗销链条和文物去向开展核查。经查,余某某曾于2023年9月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另一处古墓葬盗得铭文铜戈、玉饰件3件。经追加漏犯,该案由最初一案4人扩展至两案11人,23件文物被全部追缴。

  (四)刑事惩治与民事追偿同步推进,共筑文物保护长效防线。余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后仅简单回填盗洞,古墓葬原生结构与遗存环境持续受损。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同类墓葬抢救性考古发掘标准,科学核定修复费用,积极解决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受损价值认定问题。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三名被告人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七万余元。为从源头化解古墓葬被盗风险,检察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推动该部门设置专门文物保护中心,统筹郭家庙墓群管护,加强物防、人防、技防,将打击犯罪成效转化为长效保护制度成果。

  【典型意义】

  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实施盗掘行为,不仅直接破坏文物,还会损害文物与环境的整体关系。对在文物保护单位边缘区域盗掘古墓葬,未发现墓室、墓道等情形,检察机关应结合地理坐标、边界坐标示意图等证据,通过实地勘查与专业论证,准确认定盗掘地点是否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对于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为目标实施盗掘行为,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受不可逆破坏,即使所盗文物未被损毁或流失,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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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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