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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6-11)合同纠纷109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2日,某供水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教育机构优惠政策)将某教育机构的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7.9元调整至3.05元。2024年3月某供水公司检查用水情况时,发现某教育机构自2018年1月22日以后用水量激增,存在擅自将供水转供给其他商户,并按照每…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2日,某供水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教育机构优惠政策)将某教育机构的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7.9元调整至3.05元。2024年3月某供水公司检查用水情况时,发现某教育机构自2018年1月22日以后用水量激增,存在擅自将供水转供给其他商户,并按照每立方米7.9元的商业用水价格收取水费的情形。某供水公司稽查人员现场进行取证并向某教育机构送达《供水检查通知书》,某教育机构对此未提出异议,随后与某供水公司签订了差价还款说明。双方协商确认某教育机构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某供水公司补交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某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履行,某供水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机构违规用水,经协商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某教育机构支付某供水公司水费差价款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否定违规套利、支持违约追责,进而实现维护公共政策资源公平性与市场交易诚信度双重目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教育机构享有的低价用水本是公共政策对教育事业的扶持,其擅自转售牟利,不仅直接侵占公共资源,也破坏了供水市场公平定价与诚信交易的基础秩序,背离优惠政策原意。人民法院通过判令某教育机构补交水费差价款并承担违约利息,依法否定违规转售政策水资源套利行为,彰显了司法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政策资源定向使用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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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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