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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权益 ——李某与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延边律师1年前 (2025-10-17)婚姻家庭454
基本案情1993年12月,李某(女)出生于某村民小组,自出生时取得该村民小组户籍,并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2020年6月,李某与同乡镇另村村民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将户籍迁至夫家所在地落户。李某无固定职业,平时以在城区务工为生,也经常回其父母家生活。2018年,该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后该村民小组…

基本案情

1993年12月,李某(女)出生于某村民小组,自出生时取得该村民小组户籍,并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2020年6月,李某与同乡镇另村村民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将户籍迁至夫家所在地落户。李某无固定职业,平时以在城区务工为生,也经常回其父母家生活。2018年,该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后该村民小组于2021年召开会议形成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其中以李某系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李某遂以该村民小组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否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方面综合判定。在形式标准方面,李某因出生而获得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虽与同乡镇另村村民结婚,但其婚后未将户籍迁至夫家所在地落户,仍应认定其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实质标准方面,李某虽在城里务工,但其并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取得其他形式的基本生存保障,且仍在该村民小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认定其并未脱离该村民小组,仍需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遂判决支持其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前述条款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决定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方面,综合认定李某享有其所在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判决支持其要求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重申了“外嫁女”合法权益应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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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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