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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亲子鉴定,男方离婚后是否承担抚养义务

延边律师1年前 (2025-10-29)婚姻家庭404
原告马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3岁。起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且均怀疑对方在婚后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而相互指责,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马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判令其与婚生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被告李…

原告马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3岁。起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且均怀疑对方在婚后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而相互指责,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马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判令其与婚生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被告李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马某申请对婚生子与其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并提交其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原告马某与3岁的婚生子并无生物学亲子关系。但被告李某不认可原告马某提交的检验报告,并以亲子关系鉴定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为由拒绝鉴定。

  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原告马某的诉讼主张,判决同意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义务。

  (案例来源: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对婚姻家庭特别是对亲情具有极大的冲击力,亲子关系维系一个家庭夫妻感情的核心关系。对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而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出生的“婚生子”,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关于婚生子与原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问题,应当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严格鉴定。但在离婚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女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对婚生子与其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的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婚生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检验报告。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通过DNA鉴定确定婚生子与原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故认定原告关于其与婚生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义务。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要慎重对待亲子鉴定,在无相关证据仅提出质疑的情形下,当事人不得随意在诉讼中启动亲子鉴定,避免给配偶、子女造成伤害。但在对亲子关系提出质疑的一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后,另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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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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