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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拖欠养老服务费用,敬老院维权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郭琳)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个别子女在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后,不及时向养老机构缴纳寄养服务费用,既给养老机构造成困扰,也将自己的亲人置于无处容身的尴尬境地。近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件涉敬老院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再次向社会公众宣示…

 中国法院网讯(郭琳)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个别子女在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后,不及时向养老机构缴纳寄养服务费用,既给养老机构造成困扰,也将自己的亲人置于无处容身的尴尬境地。近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件涉敬老院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再次向社会公众宣示,子女赡养老人是道德约束,更是法律义务,从来都不是是否可以或者如何逃避责任的选择题。

  高港某社区有一名80多岁老父亲,膝下三名子女经协商将老人寄养在某敬老院,寄养协议由长子与敬老院签订,一年寄养服务费30000元,长子支付15000元,次子支付10000元,女儿支付5000元。一年过后,三名子女因内部矛盾未再支付寄养服务费,又均拒绝将老人接回家赡养。敬老院要求支付寄养服务费未果,遂将三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将老人接回并支付后续实际发生的寄养服务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将老人寄养到敬老院后,长子和次子曾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一人一半分摊父亲的寄养服务费。但后来长子从高处坠落导致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次子失业,认为无力再支付费用,女儿则主张由儿子赡养老人是当地习俗,外嫁女不应承担费用,三名子女对于父亲的寄养服务费如何处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即使寄养协议是长子与敬老院签订,因三名子女均参与履行了案涉寄养合同,结合法律规定,应视为三名子女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与敬老院建立事实上的寄养合同关系。至于两个儿子签订的赡养协议系赡养义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对抗敬老院,因此三名子女应共同承担给付寄养服务费的责任。

  因寄养协议在到期后继续履行,敬老院亦未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故对敬老院要求三名子女将其父亲接回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亦在判决书中明确,希望敬老院今后要求解除合同前与三名子女及其所在社区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老人的养老服务事宜。

  法官提示

  1.子女赡养义务不可逃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旨在保障父母的正常生活需要,具有强制性、无条件性,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父母偏心、未分家产、父母再婚、未被抚养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不得以签订赡养协议为由免除某一个子女的赡养义务。

  2.赡养方式需量力而行

  子女在选择赡养方式时不仅要考虑父母的意愿,更要结合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最适合自身家庭情况的养老模式。伴随我国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养老服务更加完善,子女赡养父母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除将父母寄养在养老机构之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也不失为兼具灵活性和性价比的赡养方式。

  3.养老机构需践行社会责任

  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需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公益性质,在依据契约精神向赡养义务人主张寄养服务费用的同时,更应优先考虑老人安置问题,充分保障老人居住权,践行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有效融合社会各界力量,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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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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