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孕产期间留岗降薪为由克扣劳动者生育津贴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2022年8月,陈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项目用工协议》,约定陈某从事项目资料员工作。某劳务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3年8月,某劳务公司对陈某作出《留岗降薪的通知》,称陈某所在项目工作基本结束,考虑陈某处于怀孕关键时期,该公司安排陈某从次月起留岗降薪,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02…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陈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项目用工协议》,约定陈某从事项目资料员工作。某劳务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3年8月,某劳务公司对陈某作出《留岗降薪的通知》,称陈某所在项目工作基本结束,考虑陈某处于怀孕关键时期,该公司安排陈某从次月起留岗降薪,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023年11月,陈某产下一子。2024年5月,某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将陈某产假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18622.89元转账至某劳务公司账户,某劳务公司未向陈某支付该生育津贴。案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陈某起诉请求某劳务公司返还生育津贴18622.89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劳务公司向陈某返还生育津贴18622.89元。
案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某劳务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陈某有权获得生育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以其已经作出留岗降薪决定并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产假期间工资为由,克扣陈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加之,某劳务公司并未按照《留岗降薪的通知》向陈某支付相应工资,故某劳务公司应当将生育津贴18622.89元全额支付给陈某。
典型意义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具有专属性和保障性,用人单位领取后负有及时足额转付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本案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克扣、截留女职工生育津贴,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既彰显了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刚性保护,也警示用人单位需依法规范用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