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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规制大型企业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 ——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市场优势地位“背靠背”条款拖欠账款中小企业

  【案例摘要】

  某大型上市企业承包软件开发项目后,分包给某中小企业,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上游企业款项”、“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并以上述约定付款条件未满足为由,长期拖欠下游的中小企业款项。人民法院坚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依法认定上述“背靠背”条款内容作为付款条件无效。案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企业支付账款条件的规定,严格规制企业“以大欺小”,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具体内容】

  案外人某云计算公司将其承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某软件公司。2020年1月,某软件公司又将其承接项目中的一子项目再分包给某科技公司,并与之签订涉案软件开发合同。其中,某软件公司是大型上市企业,而某科技公司为中小企业。某科技公司完成了该子项目的开发,且于2022年12月通过验收,但某软件公司以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软件相关款项”以及“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均未满足为由,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额25%的预付款。某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软件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某软件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500余万元合同尾款及相应违约金。某软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开发合同中关于以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且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为附加付款条件的约定,均属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公平、诚信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中将某云计算公司先行向某软件公司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约定不能认定为有效的付款条件。整体项目验收、结算、审计条款与涉案子项目亦无特定关联,整体项目的验收、结算、审计超出了单项项目承包人某科技公司所能支配的范围。在某科技公司负责的项目完成后五年整体项目都未能通过验收、结算、审计,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在此情形下,某软件公司应当根据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的情况支付相应款项,而非无限期拖延付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以大欺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背靠背”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规制了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切实缓解了中小软件企业回笼资金的生存压力,为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起坚实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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