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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年休假的司法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何某入职某陶瓷公司。2020年8月,该公司制定并实施《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因陶瓷行业生产特点,未能完成休假的职工,公司统一安排在次年春节期间进行调休或补休,该手册已报辖区总工会备案。2022年1月7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春节放假通知,安排放假时间为2022年1月22日至2月14日。何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未安排其休2021年度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何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时,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某陶瓷公司基于陶瓷行业春节前后业务量骤减的实际生产规律,通过《员工手册》明确将职工未休年休假安排在次年春节假期前后补休,该规定具有合理性,且已履行民主程序并报备工会。公司2022年春节放假天数超过国家法定春节假期与何某应休年休假天数之和,故法院认定公司已安排何某在2022年春节放假期间休完2021年度年休假,对何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依法统筹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年休假的认定标准,具有双重启示意义:一方面,保障了制造业等季节性生产特征明显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允许其根据生产经营规律合理安排职工休假,避免因严格限定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度休完而加剧企业用工成本;另一方面,职工的休息权并未因此受损。将年休假与春节假期合并安排,既契合行业生产淡旺季规律,也有利于职工获得更完整的连续休息时间,实质提升了休假质量。该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统筹安排”条款的合理解释,平衡了企业效益与职工权益,为同类制造业企业的年休假管理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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