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某医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者怠于签订劳动合同不享有二倍工资差额
(一)基本案情
钟某系某医美公司美容项目销售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人事专员在钟某入职后,多次通过微信及到钟某工作场所催促其签订合同,钟某收到合同文本后始终未将合同交回公司。后钟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未支持钟某的请求。钟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公司人事专员多次催促钟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履行多次通知义务,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钟某,钟某行为构成怠于履行签约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诚信义务与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签约通知义务,且能证明未签约系劳动者故意或过失所致,则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责任。该裁判规则有助于引导劳动者正确认知劳动合同签署的完整性要求,杜绝滥用二倍工资制度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同时避免用人单位因程序性瑕疵承担不合理的法律责任,对构建诚实信用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