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0-17)刑事辩护186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5月出生,无业。

被害人周某,女,2004年4月出生,某学院学生。

被告人朱某某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周某不满,于2023年5月5日,携带水果刀翻墙进入校内欲报复周某。当日18时50分许,朱某某尾随周某与同学马某某至行政楼前,遂从背后挟持周某并将水果刀抵住周某脖颈处,马某某制止并准备夺刀时,被告人朱某某持刀连续捅刺周某颈部、腰部等部位,办公室内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并呼叫学生到场帮忙、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走,周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周某属重伤二级。

2023年8月15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考虑未遂和坦白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

2024年11月8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同月29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在抗诉期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完善了以下证据:一是复勘现场,对监控细节逐帧核实,查明被告人在作案时对被害人有连续追刺行为,共捅刺十余刀,均集中于要害部位,且捅刺力度较大。二是补充询问证人,查明被告人在现场多人劝说下,仍持续捅刺被害人。

此外,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当地故意杀人未遂案件量刑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本案量刑提供参考。

(二)抗诉意见及理由

本案属故意杀人犯罪,虽系杀人未遂,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仍属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 被告人预谋犯罪、手段残忍。被告人朱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周某的感情问题,心怀不满准备实施报复,提前购买刀具,翻墙潜入校园,尾随寻找作案时机。从伤害部位、次数和力度看手段残忍,杀害被害人的犯意坚决。

2. 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害人伤情十分危急,送医时已深度昏迷,若非在场人员制止和及时送医救治,后果不堪设想。被害人案发后性格变化巨大,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3. 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朱某某在大学校园内当众对在校学生持刀行凶,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了教职员工、学生心理恐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害人亲属、学校师生均强烈要求从严处理。

4. 被告人虽具有未遂和坦白情节,但综合全案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三)抗诉结果及后续情况

2024年12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与被害人亲属及其代理人沟通听取意见,注重做好被害人的救助帮扶工作,给予司法救助金,及时解决被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的生活困难,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一对一辅导、心理治疗课程等方式,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持续跟踪心理状态。

【典型意义】

(一)对于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当严则严,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在公共场所,公然对学生、妇女、老幼等弱势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行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惩治。对于此类严重暴力犯罪存在未遂、自首、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的,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对法院不当适用从轻减轻量刑情节、量刑畸轻的,应依法提出抗诉,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有力震慑犯罪。

(二)积极做好被害人的救助帮扶,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于案件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等情况,要及时了解,持续跟进做好释法说理、救助帮扶等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强化部门联动,着力打造司法救助、教育帮扶、心理疏导等多元化救助体系,彰显司法温度。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04

分享给朋友:

“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 的相关文章

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准确识别以虚拟货币等手段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郭某三人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安某某在网上与电诈集团的犯罪分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按照对方指示提供郭某的多张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资金。郭某提供银行卡账户后负责用本人名义注册并登录OKEX交易平台…

孙某集资诈骗再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72年5月出生,无业。天津市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为王某某(另案处理)。后该公司在天津市蓟州区成立营业部,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6年1月起因资金链断裂,该营业部不再营业并停止兑付。2013年至2016年初,王某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

陈某颖贩卖、运输毒品等案 ——指使未成年人贩运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颖,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无业。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颖伙同他人持斧头、枪状物抢劫被害人陈某某黄金首饰(价值9万余元)及3900元现金等财物。2017年7月,陈某颖找黄某(已另案判刑)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让女友周某荣(已另案判刑)联…

苗某坡贩卖毒品案 ——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某坡,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公司退休员工。 2024年5月,被告人苗某坡在驾驶三轮车载客过程中结识多名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的未成年人,其为非法牟利,以每盒10元的价格从某卫生室购买53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加价出售给前述未成年人。同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入国家管制…

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假借清淤等名义盗采泥炭土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基本案情】2022年,李某某等人在吉林省柳河县某林场踩点发现有泥炭土。2022年8月,李某某等人通过某林场申请冷水鱼项目,并以清淤名义盗挖泥炭土,后又通过竞拍的方式非法牟利。经鉴定,李某某等人盗采的泥炭土体积共102007.15立方米,总价值713.61万元。【裁判结果】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