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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杀人案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0-17)刑事辩护278
【关键词】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多专业协同  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离婚,其子李某乙(2012年5月23日出生)一直随祖父李某丙生活。2020年起,李某甲与其子单独生活。从2022年10月开始,李某甲阻止李某乙上学和外出,并拒绝他人与李某乙见面。2023年4…

【关键词】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多专业协同  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离婚,其子李某乙(2012年5月23日出生)一直随祖父李某丙生活。2020年起,李某甲与其子单独生活。从2022年10月开始,李某甲阻止李某乙上学和外出,并拒绝他人与李某乙见面。2023年4月26日,李某乙被发现死于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某甲立案侦查。李某甲否认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乙可能存在自身疾病或潜在性疾病,其死亡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李某甲。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技术手段辅助认定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监护人,明知其生命垂危拒不救助且阻止他人施救,导致李某乙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2024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技术办案过程】

(一)对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重构被害人死因链条。李某乙初次死因鉴定意见认定其符合饮食不规律、长期营养不良引起重度肝脂肪变性伴点状坏死,导致肝功能障碍、衰竭和急性坏疽性胆囊炎而死亡。经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技术部门法医联合审查发现以下问题:原鉴定意见认定死者患有急性坏疽性胆囊炎并做为死因之一,但未提取胆囊进行病理检验,仅凭胆囊颜色改变认定急性坏疽性胆囊炎,认定依据不足;尸体检验不到位,部分判定营养不良的检验项目未进行;死者体表10余处新旧皮下出血的损伤,未论证其在死因中作用;死者饮食不规律的推定,缺乏严谨性。为厘清上述问题,检察技术部门启动重新鉴定,最终认定李某乙死因系长期营养不良致重度肝脂肪变性,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体表损伤新旧程度不一,且胆囊无病变。该意见重构了被害人的死因链条,揭示了被害人生前曾经历长期虐待的客观事实。

(二)对于涉案电子数据恢复和提取,锁定“明知垂危”的主观故意等关键证据。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向侦查人员反映手机损坏,侦查人员用技术手段恢复其手机,发现里面内容已删除。检察技术人员恢复了被删除数据,发现李某甲在案发前两日及当日均拨打过一名火化车司机电话。该司机证实李某甲曾当面称“家中有人快去世,需预约火化车辆”,案发当天又两次拨打其电话称“人已去世,下午用车”。时间节点与被害人死亡进程高度吻合,证实李某甲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

(三)对于音视频证据降噪和清晰化处理,还原“阻止施救”案件事实。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得数段于案发前一天傍晚李某丙到李某甲家探望的监控视频。但因监控探头不能拍摄到屋内情况,且声音极为模糊,故一直未被作为重要证据。检察技术人员对音视频进行清晰化和降噪处理,复原了大部分对话内容。证实李某甲因怀疑李某乙非亲生,拒绝李某丙探望,称“李某乙已两月未进食、无法行走,就要饿死李某乙”。当李某丙提出接走李某乙时,李某甲称“一拳打死李某乙”。该证据还原了李某甲阻止施救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典型意义】

办理故意杀人案中,遇到被告人拒不认罪且缺乏直接证据等情况时,检察机关要通过法医学、电子证据、声像资料等多专业协同作战,综合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进行准确认定,完善案件证据体系,提升证据证明力,以检察技术赋能高质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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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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