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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监护人履责提示》 保障失能妇女人身财产权益 ——孙甲申请宣告孙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孙乙现年62岁,因言语行为异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办理的残疾人证记载其系“精神贰级”,其因病长期住院治疗。

 

孙乙名下有住房一套,每月在社保领取生活费。其早年离婚无子女,共有兄弟姐妹4人,父母现已相继去世。

 

孙甲作为长姐,向法院申请确认孙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担任监护人。其他兄弟姐妹均同意,但提出若孙甲担任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责任,确保孙乙的财产用于其治疗和生活所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乙属于“精神贰级”残疾,需长期住院治疗,兄弟姐妹均确认其身体健康状况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孙甲作为孙乙的姐姐,有权提出宣告孙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故判决孙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甲为其监护人。

 

为确保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向孙甲制定了《监护人履责提示》,列出监护人履责7项正面清单和6项负面清单,要求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被监护人进行看顾与照料。

 

结合其他兄弟姐妹的意见,还要求孙甲填报《被监护人孙乙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并提示孙甲在监护中制作《监护台账》,从人身照管情况、财产监管情况、重大事项情况三部分做出记载,以透明清晰的方式照管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也便于接受监护履责监督。

 

考虑到孙乙为老年妇女,法院与社区妇女干部共同上门送达了上述材料,确定社区妇女干部为指导对接人,形成监护指导监督工作闭环。

 

典型意义

监护,是现代社会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

 

除未成年人以外,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成年人,均是需要监护的对象。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对失能人群的监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孙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制发《监护人履责提示》《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监护台账》,指导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并与社区妇女干部对接,形成监护指导监督工作闭环,确保失能妇女能够享受有保障、有尊严的生活。

 

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职责、进一步完善监护措施,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以及财产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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