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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0-29)婚姻家庭270
01  案情简介2023年戴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戴某向朱某微信转账1314元、520元、9000元、20000元等合计31354元。后双方分手,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返还。 02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在与朱某恋爱交往期间转账的20…

01  案情简介

2023年戴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戴某向朱某微信转账1314元、520元、9000元、20000元等合计31354元。后双方分手,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返还。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在与朱某恋爱交往期间转账的20000元、9000元,该部分转账数额较大,且戴某在转款时也备注了“娶老婆”“亲亲老婆”等字样。戴某确认转款的目的是与朱某结婚,朱某亦确认是奔着与戴某共同生活的想法向其要钱。故综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转账备注、给付金额等客观行为,可以认定戴某向朱某该部分转账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现双方不能结婚,解除条件成就,朱某因赠与而取得的29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戴某转账的“1314元”“520元”,一方面具有特殊含义,另一方面该部分转账金额并不大,故该部分转账属于恋爱期间向对方表达情意的正常支出,应当视为一般赠与,朱某无需返还。

 

03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

(一)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如在七夕节,生日期间转账“520”“999”“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可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三)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在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最后也要提醒大家,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男女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培养健康的恋爱观。

 

来源: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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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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