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依职权查明夫妻共同财产 以释明促纠纷实质化解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和赵某(女)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长期矛盾尖锐,因家庭纠纷已报警5次。

2025年,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赵某表示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存在房产、股权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未申报,先后签发14份律师调查令,查明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虽然张某在起诉时仅要求离婚,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经调查,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且多由张某掌控,仅处理双方的夫妻关系而不处理共同财产,并未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也不利于赵某的日后生活。法院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查明了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

经过多轮开庭和调解,张某与赵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对双方共有的房屋和股权依法进行分割,由张某向赵某分期支付房屋和股权折价款共计630万元。

 

离婚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不仅涉及人身关系的处理,也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在法院判决离婚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虽然当事人在离婚后可另行起诉分割财产,但无疑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

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的司法理念。本案中,女方未掌控主要夫妻共同财产,若仅处理男方起诉离婚的请求,女方的合法权益极易在“无主张即无救济”的表象下被架空,可能出现“离婚即返贫”的情况。

 

法院未拘泥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积极履行职责,通过签发多份调查令,查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此情况下,又通过多次释法明理和不懈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公平合理、可执行、可操作的调解协议,彰显了司法在修复社会公平、保护婚姻弱势一方的主动作为与人文温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目标的生动实践。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956

分享给朋友:

“依职权查明夫妻共同财产 以释明促纠纷实质化解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依法确定监护人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伍某全(男,65岁)系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一直未婚,随父亲伍某彬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全家中因征地拆迁,分得两套安置房以及其他安置费用。2020年9月,黄某凤(女,67岁)经人介绍与伍某全的父亲伍某彬认识,因对婚后如何照顾伍某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2021年3月,黄…

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 ——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法院+妇联” 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伟与被害人丁某(女)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2023年2月3日21时许,梁某伟酒后回家,因抱小孩等琐事与丁某发生争吵并将丁某打倒在地,脚踢丁某胸腹部,致丁某6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丁某报警。后梁某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案发后,丁某决意离婚,同时向当地妇联…

父母离婚后孩子何以“失家不失爱”

阔别近百日,尹先生终于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涉少执行接待室,见到了刚满周岁的儿子。此前,妻子在起诉离婚后突然带孩子消失。法院及时签发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让尹先生得以重见孩子。 父母闹离婚,争夺、藏匿孩子者有之,想抚养却力不从心者有之,甚至还有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的情况。孩子的抚养问题,一直是离婚纠…

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孟某乙(男,北京籍)与张某(女,原籍河北省)育有一女孟某甲,出生后随母亲落户河北省,后孟某乙以夫妻投靠入户为由,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某派出所作出准予迁入证明,将母女二人的户口迁至北京市(该户户主为孟某乙之父孟某)。孟某甲遂转学至北京市,并在…

父母在分居期间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廖某与范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廖某(男)与范某(女)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及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生活,两子女随范某生活。分居期间,范某及其家属多次拒绝廖某看望子女。廖某经协商、报警均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每月至少探望子女四次。处理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婚内分居期间的探望权未直接规定,但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