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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查明夫妻共同财产 以释明促纠纷实质化解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延边律师5个月前 (04-07)婚姻家庭204
基本案情张某和赵某(女)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长期矛盾尖锐,因家庭纠纷已报警5次。2025年,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赵某表示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存在房产、股权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未申报,先后签发14份律师调查令,查明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

基本案情

张某和赵某(女)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长期矛盾尖锐,因家庭纠纷已报警5次。

2025年,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赵某表示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存在房产、股权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未申报,先后签发14份律师调查令,查明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虽然张某在起诉时仅要求离婚,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经调查,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且多由张某掌控,仅处理双方的夫妻关系而不处理共同财产,并未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也不利于赵某的日后生活。法院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查明了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

经过多轮开庭和调解,张某与赵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对双方共有的房屋和股权依法进行分割,由张某向赵某分期支付房屋和股权折价款共计630万元。

 

离婚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不仅涉及人身关系的处理,也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在法院判决离婚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虽然当事人在离婚后可另行起诉分割财产,但无疑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

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的司法理念。本案中,女方未掌控主要夫妻共同财产,若仅处理男方起诉离婚的请求,女方的合法权益极易在“无主张即无救济”的表象下被架空,可能出现“离婚即返贫”的情况。

 

法院未拘泥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积极履行职责,通过签发多份调查令,查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此情况下,又通过多次释法明理和不懈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公平合理、可执行、可操作的调解协议,彰显了司法在修复社会公平、保护婚姻弱势一方的主动作为与人文温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目标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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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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