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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被骚扰 人格权禁令保障合法权益 ——张某与沈某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案

延边律师5个月前 (04-07)婚姻家庭202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沈某(男)曾系男女朋友,因双方性格不合而分手,后沈某在长达一年时间中频繁向张某发短信、打电话,短信中有侮辱、威胁内容。此外,沈某多次跟踪张某,在张某单位停车场公然抢夺张某车钥匙,造成张某无法开车回家,甚至到张某单位闹事,扬言让张某失去工作。张某多次报警,但沈某仍未停止上述行为,导…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沈某(男)曾系男女朋友,因双方性格不合而分手,后沈某在长达一年时间中频繁向张某发短信、打电话,短信中有侮辱、威胁内容。此外,沈某多次跟踪张某,在张某单位停车场公然抢夺张某车钥匙,造成张某无法开车回家,甚至到张某单位闹事,扬言让张某失去工作。张某多次报警,但沈某仍未停止上述行为,导致张某长期处于恐惧当中。张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要求禁止沈某跟踪、骚扰(发短信、打电话、到张某工作单位闹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沈某跟踪、骚扰张某,连续密集拨打张某电话,其频率达到了明显干扰张某正常生活的程度,且向张某发送的短信具有威胁性内容,其行为已经侵害张某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如放任沈某的跟踪、骚扰、威胁等行为,会造成张某人格权损害进一步扩大,具有现实紧迫性。因此,法院在立案次日即做出裁定:一、禁止沈某以任何形式跟踪、骚扰、接触张某;二、禁止沈某接近、进入张某的住所和工作单位。

典型意义


当感情走到了尽头,转身离开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但现实生活中,有人在分手后跟踪、骚扰前任,导致受害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岌岌可危。例如,分手后向女方发送侮辱性短信,侵害妇女人格尊严;长期进行电话、短信“轰炸”,频率明显达到影响正常生活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终止恋爱关系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考虑到隐私等人格权利一旦受损难以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了“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指当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难以弥补,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签发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人格权禁令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例如私人生活安宁权。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益的不法行为,有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契合“文明、和谐、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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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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