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消费者充值后闭店“跑路”,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郝某诉某水果店、魏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2日,魏某以某水果店推出优惠活动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充值,郝某在该水果店充值500元。8月15日,郝某前往消费时却发现该店铺已关闭,经电话联系魏某,被告知充值卡可在其他店铺正常使用,但郝某持充值卡至其他店铺消费时遭到拒绝,此后再联系魏某便不予回应,郝某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明知其拟闭店退出经营,恶意隐瞒事实,诱导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并逃避退款,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郝某诉请魏某退还预付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魏某退还郝某剩余预付款438元,并支付相应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
经营者“恶意闭店”“圈钱跑路”的失信行为,破坏了市场诚信根基。本案直击预付式消费维权痛点,破解以往“违约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失衡困境,判决恶意闭店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向全社会传递了“诚信经营受保护,失信跑路必惩戒”的价值导向,为护航消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明知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已无继续履约能力,仍以“打折”“促销”等方式诱骗消费者充值预付款,后续却以“闭店失联”等方式“卷款跑路”的,应视为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主张退还剩余预付款并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