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董某离婚纠纷案 女方因生育居家抚育子女离婚时依法应获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徐某(男)与董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婚生女出生。董某生育后,三年全职居家照料孩子,无经济来源。后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徐某向董某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充分认可了家务劳动及育儿付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贡献者的肯定与救济,也引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弘扬了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