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赵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残疾丧偶妇女的拆迁安置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李某某、赵某甲均系残疾人,李某某残疾等级为二级。赵某甲残疾等级四级。1999 年 12 月李某某与赵某甲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渑池县某村。2019 年 5月 1 日,赵某甲因交通事故身亡。李某某回娘家随其哥哥生活。因高速建设占地,李某某婚后居住的宅院被征收,补偿钱款16万余元,安置房屋一套。李某某与赵某甲的兄弟赵某乙等兄弟4人因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归属发生争议,上述款项和房屋一直未领取。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1.确认李某某与已故丈夫赵某甲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的四分之三归李某某所有;2.确认李某某和已故丈夫赵某甲共有的安置房屋及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补偿费 60400 元归李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
李某某夫妻虽然没有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但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宗地图均显示权利人为赵某甲,赵某甲与李某某作为独立的户并无其他宅基地,且常年在此居住生活,征收相关材料上的户主及被征收人均为李某某,而赵某乙等兄弟均有自己所在户的宅基地,故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赵某甲、李某某所在的户享有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李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即由其哥哥接回娘家照顾生活,但李某某仍是该户人员,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的补偿利益及基于户的搬迁费、过渡费等应归李某某所有。而赵某乙等几兄弟均另有宅基地,并非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不享有宅基地的相关补偿权益。但宅基地上的被拆迁房屋由赵某乙兄弟投资建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利益归赵某乙兄弟所有。判决:安置房屋及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等归李某某所有;对李某某要求确认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的四分之三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拆迁补偿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财产权利,不因婚姻状况的改变即丧偶而丧失,也不因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而被剥夺,该财产权利更是丧偶残疾妇女生存的底线,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