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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医疗美容诊所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医美需谨慎,安全第一位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3-10)婚姻家庭119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王某在抖音app看到了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宣传广告,经微信沟通后在该诊所进行鼻假体隆鼻术,并支付医疗服务费12000元,王某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手术名称为假体隆鼻术+超肋鼻尖塑形术。手术后三个多月,王某鼻尖开始发红、流血水,经治疗未有效果,2022年11月,某美容诊所让王某进行第二次手术。2023年2月,王某在某美容诊所做了鼻美容后假体取出术。2023年12月,王某经鼻部CT检查、咽喉镜检查,由某美容诊所外聘的医生给王某做了“肋骨隆鼻手术”(第三次手术),该次手术没有病历及手术记录。因肋骨隆鼻手术后又出现了感染溃脓,双方沟通后,王某以“肋骨隆鼻术后34天”到西安某医院门诊做“鼻假体取出术”(第四次手术)。2024年经多家医院诊断,王某鼻外形为整形术后改变,鼻中隔左侧峰状突起,双侧下鼻甲肥大,双侧中鼻道及鼻咽部见黄色脓性分泌物,鼻中隔右侧前端黏膜糜烂。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美容诊所等共同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鉴定:1.王某因本次鼻整形相关手术耳朵、肋骨等身体部位受伤是手术需要,不属于医疗损害、无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鼻整形后的鼻翼缺损为十级伤残,误工期75日、护理期19日、营养期11日。2.某美容诊所的医美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原因力的大小建议为60-80%。

法院审理

王某与某美容诊所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美容诊所在对王某诊疗(美容手术)过程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大小建议为60-80%。根据本案事实,法院判决某美容诊所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同时判决某美容诊所赔偿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美消费者要明确,医美不是普通美容,是医疗行为,就诊时一定要审查机构是否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要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不要去美容院、工作室、酒店上门、私人注射,不迷信“网红推荐”,手术前一定要签订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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