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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男子陷植物人状态,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鉴定?法院这样判!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3-04)合同纠纷110

成年人因意外陷入植物人状态,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经过鉴定程序吗?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适用“明伤不鉴定”机制的延伸适用举措,高效审结了一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突破了“凡申请必鉴定”的惯性思维。


【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某某系被申请人周某的父亲。2025年3月,周某因突发脑出血术后昏迷被送往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治疗,因周某后续治疗仍需高额费用,为处置周某名下房产筹措医疗资金,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认定其子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其本人为儿子周某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周某后续又经多家医院诊治均被确诊为完全性瘫痪,目前尚在衡阳市华程医院ICU治疗,瘫痪在床,呈现浅昏迷,无自主意识的状态。


起初,申请人已按常规流程联系长沙的鉴定机构,准备将周某转运至异地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但周某病情危重,长途转运不仅存在极高的生命风险,且鉴定费用不菲,对本就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的家庭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蒸湘区法院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后,邀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联合本地多家医院医疗专家,专程前往周某就诊的医院现场开展病历查阅、体格检查及病情会诊,并出具了《技术调查报告》,认定周某因患脑出血病,手术后呈植物状态,目前缺乏感知、辨认能力,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及长期卧床的现场会诊情况,已能充分证实其完全丧失意识与行为判断能力,本案无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的必要,且其病情危重,异地转运鉴定存在极高风险。结合申请人周某某的监护能力及周某配偶同意周某某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周某某为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成年人因突发疾病导致认知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其近亲属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传统审理模式下,此类案件普遍遵循 “申请必鉴定”的刚性流程,尤其在三线城市等地往往不具备专业的司法鉴定条件,需要当事人异地转运、往返检查,不仅流程繁琐、成本高昂,更存在转运途中的健康风险与治疗延误隐患,极易加重困难家庭的经济与精神负担。


但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核心是判断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亦并未将司法鉴定作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法院突破“唯鉴定论” 的惯性思维,依法行使司法能动权,通过“走访调查、专家会诊、就地认定”的方式,以专业技术意见替代异地司法鉴定程序,实现了案件的“快审快结”。


蒸湘法院的这种“明伤不鉴定”机制的延伸适用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专门性问题多元查明机制的有益探索,既避免了机械司法带来的程序冗余与风险隐患,又能在法律框架内,灵活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让司法程序更贴合群众需求,让专业认定更贴合个案实际,更能以高效、审慎的方式确认当事人行为能力状态,及时实现对失能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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