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猥亵儿童案 ——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罗某辩称其只是抽打并揪过被害人王某某等,并没有摸过她们,其行为是管教学生的一种体罚方式,不认可公诉机关对其指控。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份至2022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某学校小学部任教期间,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多次以督促学习为由,在夜自习期间或者下夜自习后,将女学生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叫到教室后排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后罗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孩子们的亵渎和伤害,是法治社会不能容忍之恶。不忍想象,当罪恶之手伸向稚嫩的孩子,她们是多么的无助和惊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文明社会必须守牢的底线。从宪法、刑法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的保护网厚重坚实。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恶行,我们的态度坚决严明,尤其对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罗某“掀开儿童上衣看胸部”的行为,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其利用教师的身份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看被害人的隐私部位,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行为。被告人罗某自习时间在学校教室实施猥亵王某某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故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某在任教期间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案被告人利用自己教师的身份,以督促学习为由,在教室内多次猥亵多名学生,其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被本院依法判处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终身禁业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的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