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林等代办“养老保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间,上诉人崔某林虚构被害人与其实际控制的烟台某有限公司、磐石市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补缴部分社会养老保险金后可获退休工资的事实,伪造“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职工补缴办退审核认定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养处公章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其本人或通过原审被告人陈某焕、王某海(已另案判决)等中间人介绍,共骗取王某等208名被害人社保费、好处费等23742006.91元。其中,陈某焕与崔某林共同骗取于某春等147名被害人社保费、办理上岗证费等17895712.44元;上诉人李某与陈某焕共同生活期间,帮助陈某焕骗取于某春等34名被害人社保费、上岗证费等4879754.72元。崔某林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投资、偿还借款等,陈某焕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向李某等人转账、个人开销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崔某林、李某、陈某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崔某林虚构被害人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伪造“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职工补缴办退审核认定表”及单位公章,其本人或通过中间人骗取他人钱款,陈某焕为崔某林介绍被害人并从中牟利,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崔某林应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陈某焕应对其参与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崔某林虽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帮助陈某焕介绍部分被害人办社保,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提供担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退赔相关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补缴社保、挂靠社保、快速办退休”为名实施的大规模养老保险诈骗的典型案例。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守护群众“养老钱”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保障制度权威、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本案中,崔某林等人针对群众对社保政策的信任与养老保障的迫切需求,结伙作案,分工明确,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利用中间人层层介绍的方式,对2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370余万元,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国家社会保障管理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涉民生犯罪的坚定决心,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守法和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正规途径办理养老保险,共同维护“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