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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噪音多年屡劝不止,楼下住户起诉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2-23)合同纠纷170

空调声、挪动声、跑跳声声声入耳,辗转难眠,脆弱的神经濒临崩溃,孩子频繁在家打球,长期影响邻居休息。


基本案情


小区业主陈童(化名)住在张亮(化名)楼上。张亮曾向陈童反映空调噪声、挪移物品声音大、有敲击声等问题,陈童采取了相应措施,并表示有挪移物品声音、敲击声是因为孩子打球。此后,张亮多次反馈噪声问题,陈童均解释系孩子打球所致,双方就此发生矛盾。张亮将陈童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童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及因噪声问题导致焦虑状态的医药费、外出租房和住酒店的费用。


原告张亮诉称,从2016年开始,陈童房屋内经常传来吵闹、跑跳、推拉桌椅、碰撞声等巨大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且上述噪音状况维持多年,经沟通仍未改善,导致无法正常居住。


被告陈童辩称,张亮称家中拖拉椅子声音大,影响其休息,为此陈童购买了毛毡桌椅脚垫,并将孩子的金属椅子换成木质椅子。在家运动会有碰撞声,但均系在不影响晚上正常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偶发的正常声音。张亮没有证据证明声音超出国家标准,其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争议无关,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不同意张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亮与陈童为上下楼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童在居住使用楼上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噪声是否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从而影响楼下房屋内住户的正常居住使用。根据张亮与陈童沟通的内容、微信群的聊天内容可知,陈童承认曾因运动所产生的噪声过大而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情形,且运动的行为并非偶发。显而易见,运动并非居住于楼房内的日常生活行为,同楼邻居对此并不负有当然的容忍义务。故被告陈童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原告张亮提交的相关证据,酌情判定被告陈童赔偿张亮3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噪声问题是困扰楼房住户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因噪声问题导致邻里之间关系紧张、升级对抗,甚至对簿公堂的新闻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相邻关系相关制度,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相邻住户之间,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的行为未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则另一方即有容忍义务;如行为人的行为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应属违反注意义务。因此,在涉及相邻住户的噪声问题时,法院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一般考虑行为的种类、强度、时间。


就行为种类而言,所谓住宅,顾名思义是居住所用处所,因此在住宅内的相关行为应当是与居住生活有直接关系的行为。居家生活中可能会存在小幅度、轻微动作的运动,但如拍打篮球、踢足球、跳绳等大幅度的运动明显不应在住宅中进行。就行为强度而言,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物品掉落、碰撞、拖动等行为产生的噪声。而上述噪音如果超过了一定强度,也属于超过合理范围。如虽偶尔产生噪音,但噪音声响较大;又如频繁挪动座椅、室内穿高跟鞋步行等,虽然行为烈度较小,但持续不断产生噪音,也会影响生活安宁,应属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围。就行为的时间而言,日间活动较多,故产生噪音的可能较大,且日间环境噪声比较大,故注意义务可以相对放宽。但夜间需要安静环境休息,故应当充分注意其行为,不应产生过大噪声。


远亲不如近邻,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相互体谅,也需要住户自己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妥善自我约束。即使产生纠纷,也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共同建设和谐友善社会。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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