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着公司经营旗号借钱,如今却想甩锅......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扶某、陆某夫妻二人,多次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2020年11月,扶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将偿还借款本金121万元及相应利息。因债务逾期未偿还,李某将扶某、陆某以及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承担本金、利息等费用。被告辩称,借款并非用于个人消费,借条均是代表公司签订的,借款利息结算单也是以公司名义签的,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应当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不应由夫妻二人偿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借款的时间、金额、交付方式等具体信息进行的审查,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的违约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扶某与陆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公司,多次向李某借款用于公司工程资金周转。这些借款既有陆某所借,也有扶某所借,且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本案借款应认定为扶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解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扶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应与扶某、陆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作为市场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激活资金流动性的同时亦暗藏法律风险,极易引发纠纷。出借人应核验借款人身份及资金流向,留存借款协议、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借款人则需恪守契约精神,按时还款。在涉及公司与个人混合借款的情形下,各方更应厘清责任主体,防止因财产混同引发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扶某、陆某作为夫妻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李某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公司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判决警示企业经营者,应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财产,规范财务管理,避免公司账户混用。在出借资金时,出借人务必明确借款主体和资金用途,并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