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凭商业银行股份代持协议能否获得股东身份?法院判了!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2-08)合同纠纷306
出资委托商业银行的职员代其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与该职员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能否因此取得商业银行的股东身份?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李某系某商业银行职员,其在商业银行改制期间有认购银行股份的机会,王某得知后,欲通过李某购买该商业银行股份从而成为该商业银行的股东。2…

出资委托商业银行的职员代其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与该职员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能否因此取得商业银行的股东身份?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系某商业银行职员,其在商业银行改制期间有认购银行股份的机会,王某得知后,欲通过李某购买该商业银行股份从而成为该商业银行的股东。2015年,王某与李某约定,由王某出资27万元认购该商业银行的15万股股份,每股为1.8元,该认购的股份以李某的名义代持,风险与利益则均归属于王某。双方并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书》。后王某根据李某的指引,以李某的名义分两次向该商业银行缴纳了购股金27万元,该商业银行向王某出具了两份《现金缴款单》,载明款项来源于李某。2016年6月,李某取得该商业银行的股权,并登记成为商业银行的股东。


此后,李某仅在2017年4月转账支付给王某股份红利9600元,再未向王某告知股东权益的其它相关信息,王某多次要求李某告知其股东权益的相关事宜,并要求其处理好代持股份的事宜时,李某一直未予正面回应,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他与李某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合法有效,由李某及该商业银行配合王某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27万元的出资证明办理给王某并认定股权及其股权收益归王某所有。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案涉《股份代持协议书》虽签订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但持续履行至该办法施行后,应适用该办法对涉案《股份代持协议书》进行评价。案涉《股份代持协议书》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银行股权法律关系的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王某无权通过其与李某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获得商业银行的股东身份。


后经法官依法释明,王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李某返还款项27万元,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某向王某返还27万元购股金。现该判决已生效。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虽系部门规章,但是从禁止代持商业银行股权规定的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代持商业银行股权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可以看出对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的监管体现出逐渐严格和否定的趋势。股权代持行为,尤其是针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绝非简单的“私下约定”,其背后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公共利益隐患。金融安全关乎国家经济命脉与社会稳定,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股东资质及透明度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任何试图通过隐蔽代持规避监管、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投资者,必须坚守“依法合规”的底线,选择投资途径时务必审慎,切勿轻信所谓“灵活安排”或“代持便利”,否则不仅可能导致投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血本无归,更有可能因参与扰乱金融秩序而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579

分享给朋友:

“凭商业银行股份代持协议能否获得股东身份?法院判了!” 的相关文章

王某某诉宋某新、宋某岩民间借贷纠纷——营造诚信氛围,树立良好环境 ——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 民间借贷 转贷 债务加入基本案情被告宋某岩与宋某新系父子关系。2022年12月4日,被告宋某岩得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宋某新在原告王某某处借人民币6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1分。该笔借款是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2月4日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存入被告宋某新的账户,于2…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配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万元,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1人“阚某”。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

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及车辆后部,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载明:冯某…

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陈木子)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