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债务人负债无偿转走车辆 法院:支持债权人诉请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1-19)以案说法161

债务人欠付货款50万元,却将名下车辆无偿转让给亲友,这样的行为有效吗?债权人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张某、许某夫妻二人经营服装生意多年,期间欠董某、刘某夫妻货款50万元未付。董某、刘某索要无果,于2023年3月诉至仙桃法院。

  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许某支付董某、刘某50万元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许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且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张某、许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5年2月,董某根据其所知晓的债务人车辆信息,向法院申请查询该车辆交易档案,发现许某于2023年5月将该车辆转让给了第三人郭某。郭某系张某的姐夫,双方素有经济往来。

  董某、刘某认为,张某、许某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串通并转移车辆,严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于2025年5月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许某与郭某之间关于转让案涉车辆的行为,并要求郭某将车辆所有权恢复登记至许某名下。

  庭审中另查明,车辆过户给郭某后,该车辆的ETC仍然绑定的是许某的银行卡,车辆被保险人为许某、张某之子。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明知尚欠董某、刘某货款,却将名下车辆无偿转让给郭某,影响董某、刘某债权实现,故董某、刘某要求撤销许某、郭某之间关于转让车辆的行为,并要求将车辆恢复登记至许某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者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张某、许某欠付董某、刘某货款的事实,并判令张某、许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许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是撤销权构成的实质要件。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若该处分行为系有偿行为,例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则需以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要件,即其明知该行为将减损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若债务人系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因该行为本身具有客观上的不正当性,可推定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证明。

  本案中,正是因为许某将案涉车辆无偿转让给其配偶张某的姐夫郭某,导致董某、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车辆的合法转让需要有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和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证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郭某实质上并未支付许某款项,双方之间大量的经济往来不能证明款项是案涉车辆的转让价款。车辆变更登记后,ETC仍然绑定许某的银行卡,车辆被保险人系许某、张某之子,不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常态,因此认定郭某系在未支付交易对价的情况下无偿取得案涉车辆。

  三是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2025年2月董某申请调查车辆交易档案时才得知,2023年5月许某将其名下车辆转让给了第三人郭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2025年5月董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可映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462

分享给朋友:

“债务人负债无偿转走车辆 法院:支持债权人诉请” 的相关文章

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打击“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瞿某军独自或伙同范某鹏、牛某智(二人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山东省单县某村非法取土并销售,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案涉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现状为耕地,取土行为致29.4亩耕地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破坏程度为严重…

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樱桃种植现场指导  综合救助帮扶体系【基本案情】被救助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樱桃种植农户,李某林失火案被害人。2022年6月,李某林在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建造樱桃大棚,并在大棚内安装监控设备。施工中,李某林违规将线路…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障碍设施“五同步”  在建工程  专家评估  确认违法【要旨】针对城市公园建设中未落实无障碍设施“五同步”要求,影响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可以邀请专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对违法持续时…

个人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可构成名誉权侵权——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某在其所有的某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主要内容为:郑某某现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提供线索、证据。相关线索、证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郑某某将给予报酬。某发展公司知晓上述悬赏广告后向郑某…

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实现民行交叉争议一揽子、一次性解决——达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达某称其于1998年从房屋原所有权人努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屋原系公房,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达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并以其个人名义缴纳应缴税款后入住案涉房屋。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依达某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登记并为…

某肥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反向出售式重整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困境

基本案情 某肥业公司是一家以研究所为技术依托,集生产、研发、推广为一体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主营有机肥料研发生产等,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和产品,入库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2023年,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陷入经营困境。2023年7月,经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提供咨询、指导,该公司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