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公司与某网络公司、某通信公司、某大数据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应依法解冻企业基本账户
基本案情
某软件公司向某大数据公司购买GPU模组,某大数据公司随即向某网络公司购买上述GPU模组。后因网络公司未能按期供货,大数据公司未能按时向软件公司交付货物。软件公司代位请求网络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某通信公司连带返还预付款,法院依申请冻结了通信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后通信公司以基本账户被冻结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提供股权、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足额财产作为担保,要求解除银行账户冻结。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被冻结银行账户为企业基本账户,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税费等,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生存、生活等基本权利和企业生产经营。在通信公司提供足额有效的其他担保财产予以置换的前提下,裁定对其基本账户予以解冻。同时通过以保促调,促成双方友好协商,最终达成近2亿元的调解方案,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应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司法强制措施,避免对合法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法院践行善意保全理念,依法支持企业保全置换申请,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